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徐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徐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徐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劉徐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係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5 月 │有期徒刑 7 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1.16 │104.01.03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 104 年度毒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 813 號 │字第 7497 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115 │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事實審│ │號 │1568 號 │ │
│ ├────┼──────────┼──────────┼──────────┤
│ │判決日期│104.03.23 │104.06.09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 1115 │104 年度審易第 1568 │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4.05.08 │104.07.14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新北地檢 104 年度執 │ │
│ │字第 7376 號 │字第 11056 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