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60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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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振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振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振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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