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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 年8 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復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㈢又因詐欺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㈤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㈥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罪) 、7 月 (2 罪) 、5 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上揭㈠至㈢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㈣至㈥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6 月25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 年2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2月15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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