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村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03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另因侵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3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1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3 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3 月1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