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依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4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依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依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書漏載,茲予補充)、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370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
及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及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
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再經花蓮地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12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而受刑人於103 年7 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7 月29日,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5 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