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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淑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蔡淑華(一)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99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90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二)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9 月確定;
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1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86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7 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
(三)後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接續上揭(一)、(二)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0 年1 月25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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