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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君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君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君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3年6 月4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 年11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10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周君宇前曾於民國103 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8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 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794號裁定定應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於103 年6 月4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10月20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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