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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金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金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金財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6月確定(共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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