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62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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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新富
受 刑 人 楊恭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恭慎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陳新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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