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64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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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調偵字第19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oshi」商標之手機殼肆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1961號被告許哲瑞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 月31日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仿冒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之手機殼4 個,係屬侵害前揭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哲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1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佐。

又扣案之仿冒「moshi 」圖樣之手機殼4 個(101 年度紅保字第1055號),乃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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