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判,24,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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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維學
代 理 人 史馨律師
被 告 王志朗
黃文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6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4 年5 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裁定日期之記載,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陳苑文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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