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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春美
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春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春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1064號第一審判決,於105 年5 月2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認該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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