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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證人王家凌前經本院傳喚、拘提未到,然查該證人現已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因認就上開證人部分,應再行調查,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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