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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誠
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誠自民國壹百零肆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陳偉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 年3 月9 日將其收押,並於104 年6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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