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訴,353,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碧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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