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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芳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650、13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芳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坤芳於民國104 年3 月29日涉嫌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轉讓禁藥等罪嫌,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於104 年4 月3 日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嗣經檢察官於104 年5 月28日起訴移審,由本院於同日受理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被告否認運輸犯嫌,有相當理由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104 年5 月28日)執行羈押。
二、本案經本院於104 年8 月24日審結,定於同年9 月21日宣判,現因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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