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訴,64,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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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智勇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宗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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