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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戴芳琳
被 告 陳弘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芳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陳弘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 月2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戴芳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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