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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俊
盧沅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伯俊、盧沅睿等2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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