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訴,83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光樺
呂鑫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光樺、呂鑫豪等2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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