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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85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啟銘自民國100 年6 月起至103 年8 月止,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00號之健國花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健國管委會)第13屆至第15屆之總幹事,負責收取該管委會之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代付款項與廠商、製作社區收支報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健國管委會收取社區住戶之管理費後,統一存入健國管委會申設在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民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內,陳啟銘並負責保管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印章則由各該委員3 人分別保管,又依健國管委會之請款作業流程,該社區如需支付貨款或其他費用,需由總幹事陳啟銘填寫請款單及取款憑條,經其蓋印健國管委會之印章在取款憑條上,並由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各自用印後,再由總幹事陳啟銘持上開蓋有4 枚印章之取款憑條前往銀行領款或匯款,以支付廠商費用。
詎陳啟銘因賭博及清償其自身在外債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5 、2-5 、3-1 、4-6 、4-7 、6-3 、7-6「領款或支出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將原擬作健國管委會給付廠商所用之款項,自健國管委會前揭永豐銀行帳戶提領後,隨即於同日匯款至其新莊郵局民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將之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54萬3,570 元,旋於當月底前再將應支付與廠商之款項全數清償完畢(領款或支出之日期、領款及匯款金額、備註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行使變造、偽造私文書及背信之犯意,接續自101 年2 月2 日起至103年8 月27日止(即附表一編號9-1 至39-6),在永豐銀行取款憑條上,使用魔術筆先寫好應匯給廠商之金額,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蓋印後,再以塗改金額之方式變造取款憑條,以及利用第14屆主任委員田輝煌、監察委員林鍵安、財務委員胡政堯(任期均自101 年6 月起至102 年6 月止)在健國管委會會議室查看當月社區收支報表時,趁其等不注意之際,未經其等授權或同意,擅自將其等置於桌上之印章,盜蓋在永豐銀行空白取款憑條上,而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9-1 至39-6「領款或支出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填寫領款金額以偽造取款憑條,再將前揭經變造或偽造之取款憑條親赴永豐銀行民安分行臨櫃辦理領款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信陳啟銘係經健國管委會授權辦理,而同意其領款或匯款,總計領出及匯出金額共2,573 萬7,493 元,足以生損害於健國管委會、第13屆至第15屆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永豐銀行管理存戶存款之正確性,其中部分款項作為支付健國管委會自101 年1 月起至103年8月止之社區支出,共計1,435萬5,954元,其餘款項則供作己用、匯入其個人上開郵局帳戶、其不知情之配偶吳杏如在玉山銀行樹林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欠款之友人蕭桃、寧敏中之帳戶(領款或支出日期、領款及匯款金額、健國管委會支出金額、用途、另行匯款至他人帳戶之款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健國管委會之財產,嗣僅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將283萬2,000元匯回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匯款日期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又健國管委會於永豐銀行民安分行辦理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 筆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單號碼詳如附表三所示),該3 筆定期存款單之正本係由健國管委會財務委員負責保管,倘欲中途解約,必須持健國管委會、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印章在定期存款單背面蓋章以辦理解約,定存解約金則存入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內。
陳啟銘於101年12月18 日,以永豐銀行定存利率較低及上開50萬元定期存款將屆期,欲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定存承作為由,向財務委員胡政堯取得其保管之上開3 筆定期存款單正本,並徵得主任委員田輝煌、財務委員胡政堯及監察委員林鍵安之同意後,於101年12月20 日由主任委員田輝煌陪同陳啟銘親赴永豐銀行民生分行辦理該筆50萬元定期存款解約。
詎陳啟銘因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內因其前多次詐領款項而餘額不足,其為支付社區廠商費用及清償私人債務,復承前犯意,利用田輝煌、林鍵安、胡政堯在會議室查看當月社區收支報表而未注意之際,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其等3人置於會議室桌上之印章,盜蓋在其前於101年12月18日向胡政堯取得之前開200萬、300萬之定期存款單背面,復接續於102年1月7日下午1時37分許、102年5月28日上午11時41分許,持上開2 筆定期存款單親赴永豐銀行民生分行辦理定期存款解約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信陳啟銘係經健國管委會授權辦理,而同意其辦理定存中途解約,上開3 筆定存解約金均存入約定之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定期存款單解約日期、定存中途解約金均詳如附表三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健國管委會、田輝煌、林鍵安、胡政堯及永豐銀行對於定期存款管理之正確性,陳啟銘則得於附表一編號9-1 至39-6「領款或支出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將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內之存款予以盜領。
嗣經健國管委會第16屆主任委員陳献致於103年9月間發現帳戶內之存款短少,經清查相關帳目及查詢帳戶餘額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健國管委會告發及社區住戶李宛蔆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公訴人及被告陳啟銘對本院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19 頁反面、第126 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40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7 頁反面),核與告訴人李宛蔆於偵查、告訴代理人陳献致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證人田輝煌、林鍵安、胡政堯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吳杏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證人即永豐銀行民安分行行員薛雅倫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8560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6 頁至第21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153 頁至第158 頁、第172 頁至第180 頁、第182 頁至第183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73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二卷】第6 頁至第12頁、第26頁至第29頁、本院卷一第126 頁反面至第146 頁反面),並有103 年9 月16日被告書立自白書影本2 紙、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 紙、定期存款存單及存單解約相關資料3 份、101 年12月20日至102 年8 月9 日永豐銀行取款、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等相關交易資料、被告就健國管委會帳戶解存、轉匯、定存單手寫紀錄、挪用健國管委會資金總額自白書各1 份、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 年12月16日玉山個(存)字第1031202189號函暨102 年5 月20日至102 年6 月10日間之存提明細、健國管委會帳戶收支明細各1 份、103年9 月2 日、4 日、5 日、10日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4 紙、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共26張、被告103 年10月6 日至103 年10月15日償還健國管委會款項紀錄、健國花市社區第十五屆委員會財務收支表、永豐銀行民安分行104 年4 月13日永豐銀民安分行(104 )字第00003 號函暨印鑑更換申請書、帳戶往來明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健國花市社區遭侵占金額對照表、100 年6 月起至103 年8 月之傳票資料、100 年6 月3 日至103 年9 月4日永豐銀行取款、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等相關交易資料、健國花市社區100 年5 月至103 年8 月份收支報表、被告匯回金額明細、證人吳杏如永豐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份、證人吳杏如玉山銀行94年9 月21日至102 年12月30日存戶往來交易明細表27紙、永豐銀行105 年10月4 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資料、告訴代理人所提健國管委會100 年6 月至103 年5 月之財務報表、帳單、匯款委託書、匯款申請書、請購單、請款單、銷貨單、統一發票、請款明細、收據等相關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40頁至第108 頁、第110 頁至第112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第135 頁至第150 頁、第162 頁、偵二卷第14頁、第31頁至第39頁、第53頁至第261 頁、本院卷一第153 頁至第282 頁、本院卷三第4 頁至第615 頁、、本院卷四第4 頁至第655 頁、本院卷五第4 頁至第543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連續、接續或繼續犯之行為過程中,遇有刑罰之法律變更時,其一部行為涉及舊法,一部行為涉及新法者,仍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固經修正,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接續詐欺及背信之行為時間,係自101 年2 月2 日起至103 年8 月27日止,其一部行為涉及舊法,一部行為涉及新法,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逕適用最後行為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規定處斷,是本案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否則,如其持有該物,係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縱其加以處分,自不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至於在物之移轉所有過程中,縱令移轉物之占有,先呈暫時持有狀態,爾後始變異持有為所有,亦不因其不法移轉物之所有過程有此暫時持有狀態及異持有為所有之情形,即論以侵占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係經健國管委會同意後提領款項,原應將該筆款項交給社區廠商,惟將其業務上持有之該等款項侵占入己,另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逾越授權範圍,持變造或偽造之取款憑條向銀行行員行使,既係施用詐術而盜領健國管委會之存款後供作己用,並非基於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持有該等款項,始變異為所有之狀態,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塗改取款憑條金額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盜蓋印章部分)、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自有未合,惟刑法上之背信罪與侵占罪,同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類型,而第342條之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之內,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407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經本院告知可能變更之罪名,經公訴人及被告詳予辯論,而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如事實欄一㈡所示於取款憑條上盜蓋「健國管委會」、「田輝煌」、「健國花市社區監委專用章」、「健國花市社區財委專用章」之印章,為偽造取款憑條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及變造取款憑條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各次行使偽造、變造取款憑條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於任職健國管委會總幹事期間內,利用其業務關係而管理該社區現金出納及得自健國管委會開設之永豐銀行帳戶提領款項、匯款之機會,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將業務上持有應支付廠商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另先後偽造、變造取款憑條持以行使而詐領健國管委會之存款,均係利用職務之便,以類似手法為之,其時間尚稱緊接、犯罪地點相同,顯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各僅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應有誤會。
被告如事實一㈡所示,係以同一變造或偽造取款憑條向永豐銀行詐取健國管委會存款之行為,觸犯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背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起訴書固未載明被告盜領如附表一編號17-3、19-13 、19-14 、28-7、29-7、37-6之事實,惟該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一已敘及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擔任健國管委會總幹事期間,竟先後侵占及盜領健國管委會高達上百萬之款項,所為造成健國管委會財產損失甚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將部分款項匯還健國管委會,又與健國管委會達成調解,願意賠償718 萬2,738 元,並將其母親陳張美花所有之土地(約定價值為350 萬元)移轉所有權予健國管委會,另於103 年10月15日已還款24萬1,542 元,所餘金額則約定自105 年6 月25日前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2 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然被告依約定應履行之分期付款,迄本案辯論終結前僅給付3 萬元,難認被告有積極履行調解筆錄分期付款約定之意,此有本院105 年4 月15日調解筆錄及106 年1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至第112 頁、本院卷二第19頁),暨考量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與盜領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沒收部分: 1.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2.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 號、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變造及偽造之取款憑條,均已交付銀行行員收執,而非被告所有之物,且其上之印文為被告盜蓋真正之印章所生,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公訴意旨認印文部分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應有誤會,併此敘明。
3.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侵占之金額共計54萬3,570 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均已如數給付款項與社區廠商,雖非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應認已填補健國管委會之損失或滿足其求償權,且被告將所侵占之金額全數用於健國管委會之支出,應認已無實際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4.被告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盜領之金額為2,573 萬7,493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依上開之說明,應扣除被告用以支付健國管委會自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8 月止之社區支出共計1,435 萬5,954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及匯回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283 萬2,000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復扣除依調解筆錄賠償健國管委會之部分(350 萬元之土地、還款24萬1,542 元、匯款3 萬元),被告犯罪所得僅餘477 萬7,997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被告該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1 至8-6 「領款或支出日期」欄所載日期即自100 年6 月3 日起至101 年1 月5 日止之各次領款行為,除事實欄一㈠所載之附表一編號1-5 、2-5 、3-1 、4-6 、4-7 、6-3 、7-6 以外,以及於101 年12月20日將50萬元定期存款單解約之行為,係盜蓋證人田輝煌、胡政堯、林鍵安之印章後持以行使,其該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等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告訴人李宛蔆、告訴代理人陳献致、證人田輝煌、胡政堯、林鍵安、薛雅倫於偵查中之證述、定期存款存單、永豐銀行民安分行104 年4 月13日永豐銀民安分行(104 )字第00003 號函及附件之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帳戶往來明細表等資料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伊於100 年間挪用之部分款項是原本要給廠商之費用,因為缺錢所以先行挪用,之後再補匯或給拿現金給廠商,另50萬元之定期存款單到期,伊有得到田輝煌、胡政堯、林鍵安之同意辦理,田輝煌也有於101 年12月20日陪同伊去永豐銀行辦理等語。
經查:1.參以永豐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健國管委會於100 年5 月至同年12月之收支報表及永豐銀行105 年10月4 日作心詢字第105092611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所附之健國管委會交易明細清單可知,除如事實欄一㈠所載之附表一編號1-5 、2-5 、3-1 、4-6 、4-7 、6-3 、7-6 該7 次,被告係分別於該日領款,隨即將款項匯入自己郵局帳戶,並於當月底前即將款項繳納社區廠商以外,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1 至8-6 所示之各次被告領款均有相對應之支出用途、品項、金額、收據、請購單及匯款單等資料,且該段期間被告並無溢領、盜領健國管委會存款之情形,自無從遽認被告有為此部分之犯行。
2.證人田輝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通知伊50萬元定期存款單到期,要解約才能換約,且考慮到其他家銀行利息可能比較高,伊就跟被告去永豐銀行辦理解約等語(見偵一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第177 頁至第180 頁、偵二卷第6 頁至第11頁、本院卷一第126 頁反面至第146 頁);
證人胡政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負責保管健國管委會之定期存款單,被告有一次跟伊說定存到期要換約,伊就把全部之定期存款單和伊財務委員之印章交給被告,讓被告去辦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8 頁反面至第144 頁);
證人薛雅倫於偵查中證稱:伊為永豐銀行民安分行之行員,101 年12月20日被告與田輝煌有來民安分行辦理解一筆健國管委會之定存,並辦理定存印鑑章之變更等語(見偵二卷第6 頁至第11頁)。
佐以永豐銀行民安分行104 年4 月13日永豐銀民安分行(104 )字第00003 號函暨印鑑更換申請書可知,健國管委會之50萬元定期存款單於95年11月27日辦理定存後自動續存,續存至101 年11月17日到期,健國管委會於100 年7 月27日來行更換新主委(田輝煌主委),之後於101 年12月20日田輝煌主委本人來行變更定期印鑑後當下便解約50萬元定存單(見偵二卷第31頁至第38頁),且參照101年12月20日之印鑑更換申請書,其上均有「田輝煌」、「健國花市社區監委專用章」、「健國花市社區財委專用章」之用印,是被告辯稱其以定期存款單到期為由,向證人田輝煌、林鍵安及胡政堯表示要辦理解約或換約事宜,並取得證人胡政堯交付之定期存款單,且已徵得證人胡政堯、林鍵安之同意用印及辦理定期存款單解約事務,嗣於101 年12月20日與證人田輝煌親赴永豐銀行民安分行辦理該筆50萬元定期存款單之解約,係有獲得田輝煌、胡政堯、林鍵安之同意一節,並非全然無據。
至證人林鍵安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伊對健國管委會之定期存款單解約一事不知情,被告沒有問過伊要將50萬元定期存款單解約之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5 頁至第138 頁),諒係因時日已久而記憶模糊,然被告既已徵得證人田輝煌、胡政堯之同意,亦無刻意隱瞞證人林鍵安之理,且證人林鍵安身為健國管委會監察委員,未切實執行社區賦予之任務,率爾同意被告辦理該50萬元之定存解約,其為避免遭社區追究責任而為不知情之陳述,尚不得據此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是被告於101 年12月20日辦理50萬元定期存款單解約部分,既已取得健國管委會3 位委員之同意,自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3.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此部分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聶眾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耿誠、李秉錡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 │領款或支出日期│領款及匯款金額│領款及匯款單據卷頁│健國管委會支│健國管委會支出│支出單據卷頁出處│備註(含手續費│被告領款及支出│
│ │ │(含手續費) │出處 │出金額(含手│用途 │ │) │總額 │
│ │ │ │ │續費,並扣除│ │ │ │ │
│ │ │ │ │辦理自動轉帳│ │ │ │ │
│ │ │ │ │扣繳之當月水│ │ │ │ │
│ │ │ │ │費、電費、電│ │ │ │ │
│ │ │ │ │話費) │ │ │ │ │
├───┼───────┼───────┼─────────┼──────┼───────┼────────┼───────┼───────┤
│1-1 │100年6月3日 │20萬元 │偵二卷第60頁 │20萬元 │100年5月管理費│ │ │1.被告100年6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53萬2,15│
│ │ │ │ │ │ │ │ │ 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5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53萬│
│ │ │ │ │ │ │ │ │ 2,15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 元 │
├───┼───────┼───────┼─────────┼──────┼───────┼────────┼───────┼───────┤
│1-2 │100年6月3日 │800元 │偵二卷第60頁 │800元 │影印機 │ │ │ │
├───┼───────┼───────┼─────────┼──────┼───────┼────────┼───────┼───────┤
│1-3 │100年6月3日 │4,800元 │偵二卷第60頁 │4,800 元 │端午節禮金 │ │ │ │
├───┼───────┼───────┼─────────┼──────┼───────┼────────┼───────┼───────┤
│1-4 │100年6月3日 │6,900元 │偵二卷第60頁反面 │6,900元 │飲水機、小冰箱│ │ │ │
├───┼───────┼───────┼─────────┼──────┼───────┼────────┼───────┼───────┤
│1-5 │100年6月3日 │9萬4,000元 │偵二卷第61頁反面 │9萬4,00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61頁 │9萬4,000元匯入│ │
│ │ │ │ │ │先遭被告挪用,│ │被告帳戶 │ │
│ │ │ │ │ │嗣有支付100 年│ │ │ │
│ │ │ │ │ │6月永佳樂費用 │ │ │ │
├───┼───────┼───────┼─────────┼──────┼───────┼────────┼───────┼───────┤
│1-6 │100年6月3日 │3萬7,550元 │偵二卷第61頁反面 │3萬7,550元 │100年5月銓家消│偵二卷第61頁 │ │ │
│ │ │ │ │ │防 │ │ │ │
├───┼───────┼───────┼─────────┼──────┼───────┼────────┼───────┼───────┤
│1-7 │100年6月3日 │2萬7,800元 │偵二卷第61頁反面 │2萬7,800元 │100年5月崇友電│偵二卷第61頁 │ │ │
│ │ │ │ │ │梯 │ │ │ │
├───┼───────┼───────┼─────────┼──────┼───────┼────────┼───────┼───────┤
│1-8 │100年6月7日 │2萬300元 │偵二卷第62頁反面 │2萬300元 │崇友電梯 │偵二卷第62頁反面│ │ │
├───┼───────┼───────┼─────────┼──────┼───────┼────────┼───────┼───────┤
│1-9 │100年6月27日 │14萬元 │偵二卷第62頁 │14萬元 │崇友電梯 │偵二卷第62頁 │ │ │
├───┼───────┼───────┼─────────┼──────┼───────┼────────┼───────┼───────┤
│1-10 │100年6月30日 │50萬元 │偵二卷第63頁 │50萬元 │轉定存 │偵二卷第63頁正、│此筆金額提領後│ │
│ │ │ │ │ │ │反面 │隨即轉定存,不│ │
│ │ │ │ │ │ │ │列入領款及支出│ │
│ │ │ │ │ │ │ │之計算 │ │
├───┼───────┼───────┼─────────┼──────┼───────┼────────┼───────┼───────┤
│2-1 │100年7月11日 │800元 │偵二卷第64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26頁至│ │1.被告100年7月│
│ │ │ │ │ │ │第27頁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33萬7,75│
│ │ │ │ │ │ │ │ │ 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6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3萬│
│ │ │ │ │ │ │ │ │ 7,750元(起 │
│ │ │ │ │ │ │ │ │ 訴書附表三誤│
│ │ │ │ │ │ │ │ │ 載為33萬8,75│
│ │ │ │ │ │ │ │ │ 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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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0年7月11日 │20萬元 │偵二卷第64頁反面 │20萬元 │100年6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8頁至 │ │ │
│ │ │ │ │ │ │第12頁 │ │ │
├───┼───────┼───────┼─────────┼──────┼───────┼────────┼───────┼───────┤
│2-3 │100年7月11日 │1萬7,950元 │偵二卷第64頁 │1萬7,950元 │100年6月銓家消│偵二卷第65頁反面│ │ │
│ │ │ │ │ │防 │、本院卷三第16頁│ │ │
│ │ │ │ │ │ │至第25頁 │ │ │
├───┼───────┼───────┼─────────┼──────┼───────┼────────┼───────┼───────┤
│2-4 │100年7月11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64頁 │2萬6,000元 │100年6月崇友電│偵二卷第65頁反面│ │ │
│ │ │ │ │ │梯 │、本院卷三第13頁│ │ │
│ │ │ │ │ │ │至第15頁 │ │ │
├───┼───────┼───────┼─────────┼──────┼───────┼────────┼───────┼───────┤
│2-5 │100年7月11日 │9萬3,000元 │偵二卷第64頁 │9萬3,00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65頁反面│9萬3,000元匯入│ │
│ │ │ │ │(100年6月收│先遭被告挪用,│、本院卷三第5頁 │被告帳戶 │ │
│ │ │ │ │支報表誤載為│嗣有支付100年7│至第7頁 │ │ │
│ │ │ │ │9萬4,000元)│月永佳樂費用 │ │ │ │
├───┼───────┼───────┼─────────┼──────┼───────┼────────┼───────┼───────┤
│3-1 │100年8月2日 │9萬3,000元 │偵二卷第65頁 │9萬3,00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66頁反面│9萬3,000元匯入│1.被告100年8月│
│ │ │ │ │ │先遭被告挪用,│、本院卷三第41頁│被告帳戶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嗣有支付100年8│至第42頁 │ │ 額:42萬9,24│
│ │ │ │ │ │月永佳樂費用 │ │ │ 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7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42萬│
│ │ │ │ │ │ │ │ │ 9,24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 元 │
├───┼───────┼───────┼─────────┼──────┼───────┼────────┼───────┼───────┤
│3-2 │100年8月2日 │1萬9,050元 │偵二卷第65頁 │1萬9,050元 │100年7月銓家消│偵二卷第66頁反面│ │ │
│ │ │ │ │ │防 │、本院卷三第65頁│ │ │
│ │ │ │ │ │ │至第78頁 │ │ │
├───┼───────┼───────┼─────────┼──────┼───────┼────────┼───────┼───────┤
│3-3 │100年8月2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65頁 │2萬6,000元 │100年7月崇友電│偵二卷第66頁反面│ │ │
│ │ │ │ │ │梯 │、本院卷三第48頁│ │ │
│ │ │ │ │ │ │至第50頁 │ │ │
├───┼───────┼───────┼─────────┼──────┼───────┼────────┼───────┼───────┤
│3-4 │100年8月2日 │20萬元 │偵二卷第66頁 │20萬元 │100年7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43頁至│ │ │
│ │ │ │ │ │ │第47頁 │ │ │
├───┼───────┼───────┼─────────┼──────┼───────┼────────┼───────┼───────┤
│3-5 │100年8月2日 │8萬元 │偵二卷第67頁 │8萬元 │中元普渡用金 │本院卷三第55頁、│ │ │
│ │ │ │ │ │ │第79頁至第118頁 │ │ │
├───┼───────┼───────┼─────────┼──────┼───────┼────────┼───────┼───────┤
│3-6 │100年8月2日 │1萬元 │偵二卷第67頁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三第54頁 │ │ │
├───┼───────┼───────┼─────────┼──────┼───────┼────────┼───────┼───────┤
│3-7 │100年8月2日 │1,190元 │偵二卷第67頁 │1,190元 │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三第51頁至│ │ │
│ │ │ │ │ │ │第53頁 │ │ │
├───┼───────┼───────┼─────────┼──────┼───────┼────────┼───────┼───────┤
│4-1 │100年9月8日 │800元 │偵二卷第67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130頁 │ │1.被告100年9月│
│ │ │ │ │ │ │至第131頁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37萬25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8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7萬│
│ │ │ │ │ │ │ │ │ 25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4-2 │100年9月8日 │4,800元 │偵二卷第68頁反面 │4,800元 │中秋節禮金 │本院卷三第159頁 │ │ │
├───┼───────┼───────┼─────────┼──────┼───────┼────────┼───────┼───────┤
│4-3 │100年9月8日 │2,800元 │偵二卷第68頁反面 │2,800元 │清洗魚池 │本院卷三第128頁 │ │ │
│ │ │ │ │ │ │至第129頁 │ │ │
├───┼───────┼───────┼─────────┼──────┼───────┼────────┼───────┼───────┤
│4-4 │100年9月8日 │20萬元 │偵二卷第68頁反面 │20萬元 │100年8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160頁 │ │ │
│ │ │ │ │ │ │至第164頁 │ │ │
├───┼───────┼───────┼─────────┼──────┼───────┼────────┼───────┼───────┤
│4-5 │100年9月8日 │2萬5,350元 │偵二卷第68頁 │2萬5,350元 │100年8月銓家消│偵二卷第69頁反面│ │ │
│ │ │ │ │ │防 │、本院卷三第137 │ │ │
│ │ │ │ │ │ │頁至第153頁 │ │ │
├───┼───────┼───────┼─────────┼──────┼───────┼────────┼───────┼───────┤
│4-6 │100年9月8日 │4萬4,000元 │偵二卷第68頁 │4萬4,00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69頁反面│4萬4,000元匯入│ │
│ │ │ │ │ │先遭被告挪用,│、本院卷三第132 │被告帳戶 │ │
│ │ │ │ │ │嗣有支付100年8│頁至第136頁 │ │ │
│ │ │ │ │ │月崇友電梯費用│ │ │ │
├───┼───────┼───────┼─────────┼──────┼───────┼────────┼───────┼───────┤
│4-7 │100年9月8日 │9萬2,500元 │偵二卷第68頁 │9萬2,50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69頁反面│9萬2,500元匯入│ │
│ │ │ │ │ │先遭被告挪用,│、本院卷三第120 │被告帳戶 │ │
│ │ │ │ │ │嗣有支付100年9│頁至第122頁 │ │ │
│ │ │ │ │ │月永佳樂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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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0年10月4日 │800元 │偵二卷第69頁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183頁 │ │1.被告100年10 │
│ │ │ │ │ │ │至第185頁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34萬5,│
│ │ │ │ │ │ │ │ │ 139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9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4萬│
│ │ │ │ │ │ │ │ │ 5,139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5-2 │100年10月4日 │2萬7,500元 │偵二卷第70頁 │2萬7,500元 │100年9月崇友電│偵二卷第70頁反面│ │ │
│ │ │ │ │ │梯 │、本院卷三第197 │ │ │
│ │ │ │ │ │ │頁至第204頁 │ │ │
├───┼───────┼───────┼─────────┼──────┼───────┼────────┼───────┼───────┤
│5-3 │100年10月4日 │9萬2,500元 │偵二卷第70頁 │9萬2,500元 │100年10月永佳 │偵二卷第70頁反面│ │ │
│ │ │ │ │ │樂 │、本院卷三第205 │ │ │
│ │ │ │ │ │ │頁至第207頁 │ │ │
├───┼───────┼───────┼─────────┼──────┼───────┼────────┼───────┼───────┤
│5-4 │100年10月4日 │19萬1,689元 │偵二卷第71頁 │19萬1,689 元│100年9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173頁 │ │ │
│ │ │ │ │ │ │至第177頁 │ │ │
├───┼───────┼───────┼─────────┼──────┼───────┼────────┼───────┼───────┤
│5-5 │100年10月7日 │1萬4,800元 │偵二卷第72頁反面 │1萬4,800元 │清洗水塔 │本院卷三第181頁 │ │ │
│ │ │ │ │ │ │至第182頁 │ │ │
├───┼───────┼───────┼─────────┼──────┼───────┼────────┼───────┼───────┤
│5-6 │100年10月19日 │1萬7,850元 │偵二卷第72頁 │1萬7,850元 │100年9月銓家消│本院卷三第165頁 │ │ │
│ │ │ │ │ │防 │至第172頁 │ │ │
├───┼───────┼───────┼─────────┼──────┼───────┼────────┼───────┼───────┤
│6-1 │100年11月4日 │19萬696元 │偵二卷第71頁反面 │19萬696元 │100年10月管理 │本院卷三第208頁 │ │1.被告100年11 │
│ │ │ │ │ │費 │至第210頁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33萬7,│
│ │ │ │ │ │ │ │ │ 296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10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33│
│ │ │ │ │ │ │ │ │ 萬7,29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6-2 │100年11月4日 │800元 │偵二卷第73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242頁 │ │ │
│ │ │ │ │ │ │至第243頁 │ │ │
├───┼───────┼───────┼─────────┼──────┼───────┼────────┼───────┼───────┤
│6-3 │100年11月4日 │9萬3,500元 │偵二卷第73頁 │9萬3,50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73頁、本│9萬3,500元匯入│ │
│ │ │ │ │ │先遭被告挪用,│院卷三第217頁、 │被告帳戶 │ │
│ │ │ │ │ │嗣有支付100年1│第222頁 │ │ │
│ │ │ │ │ │1月永佳樂費用 │ │ │ │
├───┼───────┼───────┼─────────┼──────┼───────┼────────┼───────┼───────┤
│6-4 │100年11月4日 │2萬7,800元 │偵二卷第74頁反面 │2萬7,800元 │100年10月崇友 │偵二卷第74頁反面│ │ │
│ │ │ │ │ │電梯 │、本院卷三第211 │ │ │
│ │ │ │ │ │ │頁至第216頁 │ │ │
├───┼───────┼───────┼─────────┼──────┼───────┼────────┼───────┼───────┤
│6-5 │100年11月4日 │7,800元 │偵二卷第74頁 │7,800元 │攝影機、器材維│偵二卷第74頁、本│ │ │
│ │ │ │ │ │修、螢幕費用匯│院卷三第237頁至 │ │ │
│ │ │ │ │ │入陳清貴帳戶 │第241頁 │ │ │
├───┼───────┼───────┼─────────┼──────┼───────┼────────┼───────┼───────┤
│6-6 │100年11月4日 │1萬6,700元 │偵二卷第75頁反面 │1萬6,700元 │100年10月銓家 │偵二卷第75頁反面│ │ │
│ │ │ │ │ │消防 │、本院卷三第226 │ │ │
│ │ │ │ │ │ │頁至第236頁 │ │ │
├───┼───────┼───────┼─────────┼──────┼───────┼────────┼───────┼───────┤
│7-1 │100年12月2日 │2,500元 │偵二卷第75頁 │2,500元 │亞太監視器費用│偵二卷第76頁反面│ │1.被告100年12 │
│ │ │ │ │ │匯入陳清貴帳戶│、本院卷三第263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頁至第265頁 │ │ 金額:35萬5,│
│ │ │ │ │ │ │ │ │ 75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11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35│
│ │ │ │ │ │ │ │ │ 萬5,75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7-2 │100年12月2日 │9萬3,000元 │偵二卷第75頁 │9萬3,000元 │100年12月永佳 │偵二卷第76頁反面│ │ │
│ │ │ │ │ │樂 │、本院卷三第250 │ │ │
│ │ │ │ │ │ │頁至第251頁、第2│ │ │
│ │ │ │ │ │ │54頁 │ │ │
├───┼───────┼───────┼─────────┼──────┼───────┼────────┼───────┼───────┤
│7-3 │100年12月2日 │18萬9,880元 │偵二卷第76頁 │18萬9,880 元│100年11月管理 │本院卷三第276頁 │ │ │
│ │ │ │ │ │費 │至第280頁 │ │ │
├───┼───────┼───────┼─────────┼──────┼───────┼────────┼───────┼───────┤
│7-4 │100年12月2日 │1萬元 │偵二卷第76頁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三第295頁 │ │ │
├───┼───────┼───────┼─────────┼──────┼───────┼────────┼───────┼───────┤
│7-5 │100年12月2日 │800元 │偵二卷第76頁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252頁 │ │ │
│ │ │ │ │ │ │至第253頁 │ │ │
├───┼───────┼───────┼─────────┼──────┼───────┼────────┼───────┼───────┤
│7-6 │100年12月5日 │3萬3,570元 │偵二卷第77頁反面 │3萬3,570元 │匯入被告帳戶,│偵二卷第77頁、本│3萬3,570元匯入│ │
│ │ │ │ │ │先遭被告挪用,│院卷三第266頁至 │被告帳戶 │ │
│ │ │ │ │ │嗣有支付100年1│第275頁、第286頁│ │ │
│ │ │ │ │ │1月銓家消防費 │至第294頁 │ │ │
│ │ │ │ │ │用 │ │ │ │
├───┼───────┼───────┼─────────┼──────┼───────┼────────┼───────┼───────┤
│7-7 │100年12月5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77頁反面 │2萬6,000元 │100年11月崇友 │偵二卷第77頁、本│ │ │
│ │ │ │ │ │電梯 │院卷三第260頁至 │ │ │
│ │ │ │ │ │ │第262頁 │ │ │
├───┼───────┼───────┼─────────┼──────┼───────┼────────┼───────┼───────┤
│8-1 │101年1月4日 │1,000元 │偵二卷第78頁反面 │1,000 元 │亞太監視器費用│偵二卷第78頁、本│ │1.被告101年1月│
│ │ │ │ │ │匯入陳清貴帳戶│院卷三第313頁至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第315頁 │ │ 額:43萬9,47│
│ │ │ │ │ │ │ │ │ 5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0年12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43│
│ │ │ │ │ │ │ │ │ 萬9,475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8-2 │101年1月4日 │9萬3,000元 │偵二卷第78頁反面 │9萬3,000元 │101年1月永佳樂│偵二卷第78頁、本│ │ │
│ │ │ │ │ │ │院卷三第297頁至 │ │ │
│ │ │ │ │ │ │第299頁 │ │ │
├───┼───────┼───────┼─────────┼──────┼───────┼────────┼───────┼───────┤
│8-3 │101年1月4日 │2萬6,550元 │偵二卷第79頁反面 │2萬6,550元 │100年12月崇友 │本院卷三第300頁 │ │ │
│ │ │ │ │ │電梯 │至第304頁 │ │ │
├───┼───────┼───────┼─────────┼──────┼───────┼────────┼───────┼───────┤
│8-4 │101年1月4日 │800元 │偵二卷第79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311頁 │ │ │
│ │ │ │ │ │ │至第312頁 │ │ │
├───┼───────┼───────┼─────────┼──────┼───────┼────────┼───────┼───────┤
│8-5 │101年1月5日 │22萬2,480元 │偵二卷第79頁 │22萬2,480 元│100年12月管理 │本院卷三第305頁 │ │ │
│ │ │ │ │ │費、年終獎金 │至第310頁 │ │ │
├───┼───────┼───────┼─────────┼──────┼───────┼────────┼───────┼───────┤
│8-6 │101年1月5日 │9萬5,645元 │偵二卷第79頁 │9萬5,645元 │100年12月銓家 │本院卷三第316頁 │ │ │
│ │ │ │ │ │消防 │至第335頁、第346│ │ │
│ │ │ │ │ │ │頁至第347頁 │ │ │
├───┼───────┼───────┼─────────┼──────┼───────┼────────┼───────┼───────┤
│9-1 │101年2月2日 │100萬5,000元 │偵二卷第135頁 │ │ │ │ │1.被告101年2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119萬8,9│
│ │ │ │ │ │ │ │ │ 07元(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120萬4,407元│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1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3萬│
│ │ │ │ │ │ │ │ │ 627元 │
│ │ │ │ │ │ │ │ │3.除上述2.以外│
│ │ │ │ │ │ │ │ │ ,被告另匯款│
│ │ │ │ │ │ │ │ │ 給社區廠商(│
│ │ │ │ │ │ │ │ │ 即編號9-6至 │
│ │ │ │ │ │ │ │ │ 9-9)金額:2│
│ │ │ │ │ │ │ │ │ 1萬9,145元 │
│ │ │ │ │ │ │ │ │4.差額(1減2減│
│ │ │ │ │ │ │ │ │ 3):64萬9,1│
│ │ │ │ │ │ │ │ │ 35元 │
├───┼───────┼───────┼─────────┼──────┼───────┼────────┼───────┼───────┤
│9-2 │101年2月2日 │ │ │2萬8,720元 │101年1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35頁、 │ │ │
│ │ │ │ │ │梯 │本院卷三第362頁 │ │ │
│ │ │ │ │ │ │至第370頁 │ │ │
├───┼───────┼───────┼─────────┼──────┼───────┼────────┼───────┼───────┤
│9-3 │101年2月2日 │ │ │9萬3,000元 │101年2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36頁、 │ │ │
│ │ │ │ │ │ │本院卷三第354頁 │ │ │
│ │ │ │ │ │ │至第356頁 │ │ │
├───┼───────┼───────┼─────────┼──────┼───────┼────────┼───────┼───────┤
│9-4 │101年2月2日 │ │ │1萬5,000元 │101年1月銓家消│偵二卷第136頁、 │ │ │
│ │ │ │ │ │防 │本院卷三第375頁 │ │ │
│ │ │ │ │ │ │至第387頁 │ │ │
├───┼───────┼───────┼─────────┼──────┼───────┼────────┼───────┼───────┤
│9-5 │101年2月2日 │ │ │ │ │偵二卷第137頁 │20萬元匯入被告│ │
│ │ │ │ │ │ │ │帳戶 │ │
├───┼───────┼───────┼─────────┼──────┼───────┼────────┼───────┼───────┤
│9-6 │101年2月2日 │ │ │2萬6,000元 │崇友電梯 │偵二卷第136頁 │101年1月收支報│ │
│ │ │ │ │ │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9-7 │101年2月2日 │ │ │9萬4,645元 │銓家消防 │偵二卷第137頁 │101年1月收支報│ │
│ │ │ │ │ │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9-8 │101年2月2日 │ │ │9萬3,000元 │永佳樂 │偵二卷第137頁 │101年1月收支報│ │
│ │ │ │ │ │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9-9 │101年2月6日 │ │ │5,500元(起 │器材維修費用匯│偵二卷第80頁反面│101年1月收支報│ │
│ │ │ │ │訴書附表一誤│入陳清貴帳戶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載此筆為領款│ │ │亦無請款單 │ │
│ │ │ │ │) │ │ │ │ │
├───┼───────┼───────┼─────────┼──────┼───────┼────────┼───────┼───────┤
│9-10 │101年2月6日 │18萬8,807元 │偵二卷第80頁反面 │18萬8,807 元│101年1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357頁 │ │ │
│ │ │ │ │ │ │至第361頁 │ │ │
├───┼───────┼───────┼─────────┼──────┼───────┼────────┼───────┼───────┤
│9-11 │101年2月15日 │1,500元 │偵二卷第80頁 │1,500元 │修防火門 │本院卷三第371頁 │ │ │
│ │ │ │ │ │ │至第372頁 │ │ │
├───┼───────┼───────┼─────────┼──────┼───────┼────────┼───────┼───────┤
│9-12 │101年2月15日 │800元 │偵二卷第80頁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391頁 │ │ │
│ │ │ │ │ │ │至第392頁 │ │ │
├───┼───────┼───────┼─────────┼──────┼───────┼────────┼───────┼───────┤
│9-13 │101年2月15日 │2,800元 │偵二卷第80頁 │2,800元 │清洗魚池 │本院卷三第373頁 │ │ │
│ │ │ │ │ │ │至第374頁 │ │ │
├───┼───────┼───────┼─────────┼──────┼───────┼────────┼───────┼───────┤
│10-1 │101年3月3日 │1萬元 │偵二卷第81頁反面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三第446頁 │ │1.被告101年3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35萬2,20│
│ │ │ │ │ │ │ │ │ 1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2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5萬│
│ │ │ │ │ │ │ │ │ 2,201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10-2 │101年3月3日 │9萬2,500元 │偵二卷第81頁反面 │9萬2,500元 │101年3月永佳樂│本院卷三第408頁 │ │ │
│ │ │ │ │ │ │至第410頁 │ │ │
├───┼───────┼───────┼─────────┼──────┼───────┼────────┼───────┼───────┤
│10-3 │101年3月3日 │18萬8,861元 │偵二卷第81頁 │18萬8,861 元│101年2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411頁 │ │ │
│ │ │ │ │ │ │至第415頁 │ │ │
├───┼───────┼───────┼─────────┼──────┼───────┼────────┼───────┼───────┤
│10-4 │101年3月3日 │1萬2,150元 │偵二卷第81頁 │1萬2,150元 │組裝電腦 │本院卷三第440頁 │ │ │
│ │ │ │ │ │ │至第442頁 │ │ │
├───┼───────┼───────┼─────────┼──────┼───────┼────────┼───────┼───────┤
│10-5 │101年3月3日 │800元 │偵二卷第81頁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438頁 │ │ │
│ │ │ │ │ │ │至第439頁 │ │ │
├───┼───────┼───────┼─────────┼──────┼───────┼────────┼───────┼───────┤
│10-6 │101年3月3日 │2萬6,500元 │偵二卷第82頁反面 │2萬6,500元 │101年2月崇友電│偵二卷第82頁、本│ │ │
│ │ │ │ │ │梯 │院卷三第416頁至 │ │ │
│ │ │ │ │ │ │第420頁 │ │ │
├───┼───────┼───────┼─────────┼──────┼───────┼────────┼───────┼───────┤
│10-7 │101年3月3日 │1萬8,590元 │偵二卷第82頁反面 │1萬8,590元 │101年2月銓家消│偵二卷第82頁、本│ │ │
│ │ │ │ │ │防 │院卷三第421頁至 │ │ │
│ │ │ │ │ │ │第437頁 │ │ │
├───┼───────┼───────┼─────────┼──────┼───────┼────────┼───────┼───────┤
│10-8 │101年3月3日 │2,800元 │偵二卷第82頁反面 │2,800元 │監視器費用匯入│偵二卷第82頁、本│ │ │
│ │ │ │ │ │陳清貴帳戶 │院卷三第443頁至 │ │ │
│ │ │ │ │ │ │第445頁 │ │ │
├───┼───────┼───────┼─────────┼──────┼───────┼────────┼───────┼───────┤
│11-1 │101年4月2日 │9萬2,000元 │偵二卷第83頁反面 │9萬2,000元 │101年4月永佳樂│本院卷三第464頁 │ │1.被告101年4月│
│ │ │ │ │ │ │至第466頁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35萬8,82│
│ │ │ │ │ │ │ │ │ 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3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5萬│
│ │ │ │ │ │ │ │ │ 8,82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0元 │
├───┼───────┼───────┼─────────┼──────┼───────┼────────┼───────┼───────┤
│11-2 │101年4月2日 │1,190元 │偵二卷第83頁反面 │1,190元 │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三第498頁 │ │ │
│ │ │ │ │ │ │至第500頁 │ │ │
├───┼───────┼───────┼─────────┼──────┼───────┼────────┼───────┼───────┤
│11-3 │101年4月2日 │9,600元 │偵二卷第83頁 │9,600元 │管理費憑條200 │本院卷三第501頁 │ │ │
│ │ │ │ │ │本 │至第502頁 │ │ │
├───┼───────┼───────┼─────────┼──────┼───────┼────────┼───────┼───────┤
│11-4 │101年4月2日 │4萬900元 │偵二卷第83頁 │4萬900元 │101年3月銓家消│本院卷三第475頁 │ │ │
│ │ │ │ │ │防 │至第497頁 │ │ │
├───┼───────┼───────┼─────────┼──────┼───────┼────────┼───────┼───────┤
│11-5 │101年4月2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84頁 │2萬6,000元 │101年3月崇友電│本院卷三第472頁 │ │ │
│ │ │ │ │ │梯 │至第474頁 │ │ │
├───┼───────┼───────┼─────────┼──────┼───────┼────────┼───────┼───────┤
│11-6 │101年4月2日 │18萬9,130元 │偵二卷第84頁 │18萬9,130 元│101年3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467頁 │ │ │
│ │ │ │ │ │ │至第471頁 │ │ │
├───┼───────┼───────┼─────────┼──────┼───────┼────────┼───────┼───────┤
│12-1 │101年5月2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84頁反面 │2萬6,000元 │101年4月崇友電│偵二卷第85頁反面│ │1.被告101年5月│
│ │ │ │ │ │梯 │、本院卷三第532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頁至第534頁 │ │ 額:95萬9,79│
│ │ │ │ │ │ │ │ │ 0元(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98萬3,8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2.被告101年6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43萬9,21│
│ │ │ │ │ │ │ │ │ 3元 │
│ │ │ │ │ │ │ │ │3.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4月、5月 │
│ │ │ │ │ │ │ │ │ 實際支出金額│
│ │ │ │ │ │ │ │ │ 分別為:61萬│
│ │ │ │ │ │ │ │ │ 2,560元、34 │
│ │ │ │ │ │ │ │ │ 萬8,030元 │
│ │ │ │ │ │ │ │ │4.除上述3.以外│
│ │ │ │ │ │ │ │ │ ,被告另匯款│
│ │ │ │ │ │ │ │ │ 給社區廠商(│
│ │ │ │ │ │ │ │ │ 即編號12-13 │
│ │ │ │ │ │ │ │ │ 、13-5至13-6│
│ │ │ │ │ │ │ │ │ )金額:14萬│
│ │ │ │ │ │ │ │ │ 1,030元 │
│ │ │ │ │ │ │ │ │5.差額(1加2減│
│ │ │ │ │ │ │ │ │ 3減4):29萬│
│ │ │ │ │ │ │ │ │ 7,383元 │
├───┼───────┼───────┼─────────┼──────┼───────┼────────┼───────┼───────┤
│12-2 │101年5月2日 │18萬9,130元 │偵二卷第85頁 │18萬9,130 元│101年4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525頁 │ │ │
│ │ │ │ │ │ │至第531頁 │ │ │
├───┼───────┼───────┼─────────┼──────┼───────┼────────┼───────┼───────┤
│12-3 │101年5月2日 │4萬30元 │偵二卷第85頁 │4萬30元 │101年4月銓家消│本院卷三第535頁 │ │ │
│ │ │ │ │ │防 │至第552頁 │ │ │
├───┼───────┼───────┼─────────┼──────┼───────┼────────┼───────┼───────┤
│12-4 │101年5月2日 │24萬7,000元 │偵二卷第86頁反面 │24萬7,000 元│第13屆區大會禮│本院卷三第561頁 │ │ │
│ │ │ │ │ │金 │ │ │ │
├───┼───────┼───────┼─────────┼──────┼───────┼────────┼───────┼───────┤
│12-5 │101年5月2日 │1萬7,600元 │偵二卷第86頁反面 │1萬7,600元 │清洗魚池、水塔│本院卷三第559頁 │ │ │
│ │ │ │ │ │ │至第560頁 │ │ │
├───┼───────┼───────┼─────────┼──────┼───────┼────────┼───────┼───────┤
│12-6 │101年5月2日 │9萬2,000元 │偵二卷第84頁反面 │9萬2,000元 │101年5月永佳樂│本院卷三第522頁 │ │ │
│ │ │ │ │ │ │至第524頁 │ │ │
├───┼───────┼───────┼─────────┼──────┼───────┼────────┼───────┼───────┤
│12-7 │101年5月31日 │18萬9,130元 │偵二卷第86頁 │18萬9,130 元│101年5月管理費│本院卷三第577頁 │應為101年5月收│ │
│ │ │ │ │ │ │至第581頁 │支報表費用 │ │
├───┼───────┼───────┼─────────┼──────┼───────┼────────┼───────┼───────┤
│12-8 │101年5月31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88頁 │2萬6,000元 │101年5月崇友電│偵二卷第87頁、本│應為101年5月收│ │
│ │ │ │ │ │梯 │院卷三第582頁至 │支報表費用 │ │
│ │ │ │ │ │ │第584頁 │ │ │
├───┼───────┼───────┼─────────┼──────┼───────┼────────┼───────┼───────┤
│12-9 │101年5月31日 │9萬1,000元 │偵二卷第88頁 │9萬1,000元 │101年6月永佳樂│偵二卷第87頁、本│應為101年5月收│ │
│ │ │ │ │ │ │院卷三第574頁至 │支報表費用 │ │
│ │ │ │ │ │ │第576頁 │ │ │
├───┼───────┼───────┼─────────┼──────┼───────┼────────┼───────┼───────┤
│12-10 │101年5月31日 │3萬1,100元 │偵二卷第87頁反面 │ │ │ │ │ │
├───┼───────┼───────┼─────────┼──────┼───────┼────────┼───────┼───────┤
│12-11 │101年5月31日 │800元 │偵二卷第87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553頁 │ │ │
│ │ │ │ │ │ │至第554頁 │ │ │
├───┼───────┼───────┼─────────┼──────┼───────┼────────┼───────┼───────┤
│12-12 │101年5月31日 │1萬元 │偵二卷第89頁 │1萬元 │101年5月總幹事│本院卷三第605頁 │應為101年5月收│ │
│ │ │ │ │ │行政用金 │ │支報表費用 │ │
├───┼───────┼───────┼─────────┼──────┼───────┼────────┼───────┼───────┤
│12-13 │101年5月31日 │ │ │2萬4,030元(│銓家消防 │偵二卷第88頁反面│101年4月收支報│ │
│ │ │ │ │起訴書附表一│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誤載此筆為領│ │ │亦無請款單 │ │
│ │ │ │ │款) │ │ │ │ │
├───┼───────┼───────┼─────────┼──────┼───────┼────────┼───────┼───────┤
│13-1 │101年6月22日 │12萬元 │偵二卷第89頁反面 │ │ │ │ │見編號12-1之「│
│ │ │ │ │ │ │ │ │被告領款及支出│
│ │ │ │ │ │ │ │ │總額」欄 │
├───┼───────┼───────┼─────────┼──────┼───────┼────────┼───────┼───────┤
│13-2 │101年6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三第585頁 │ │ │
│ │ │ │ │ │ │至第586頁 │ │ │
├───┼───────┼───────┼─────────┼──────┼───────┼────────┼───────┼───────┤
│13-3 │101年6月22日 │15萬4,213元 │偵二卷第89頁反面 │ │ │ │ │ │
├───┼───────┼───────┼─────────┼──────┼───────┼────────┼───────┼───────┤
│13-4 │101年6月22日 │ │ │3萬1,100元 │101年5月銓家消│偵二卷第91頁、本│ │ │
│ │ │ │ │ │防 │院卷三第587頁至 │ │ │
│ │ │ │ │ │ │第604頁 │ │ │
├───┼───────┼───────┼─────────┼──────┼───────┼────────┼───────┼───────┤
│13-5 │101年6月22日 │ │ │9萬1,000元 │永佳樂 │偵二卷第91頁 │101年5月收支報│ │
│ │ │ │ │ │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13-6 │101年6月22日 │ │ │2萬6,000元 │崇友電梯 │偵二卷第91頁反面│101年5月收支報│ │
│ │ │ │ │ │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13-7 │101年6月22日 │ │ │ │ │偵二卷第91頁反面│6,113元匯入蕭 │ │
│ │ │ │ │ │ │ │桃帳戶 │ │
├───┼───────┼───────┼─────────┼──────┼───────┼────────┼───────┼───────┤
│13-8 │101年6月25日 │9萬5,000元 │偵二卷第90頁 │ │ │ │ │ │
├───┼───────┼───────┼─────────┼──────┼───────┼────────┼───────┼───────┤
│13-9 │101年6月27日 │7萬元 │偵二卷第90頁反面 │ │ │ │ │ │
├───┼───────┼───────┼─────────┼──────┼───────┼────────┼───────┼───────┤
│14-1 │101年7月3日 │18萬5,000元 │偵二卷第92頁反面 │ │ │ │ │1.被告101年7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54萬1,23│
│ │ │ │ │ │ │ │ │ 0元(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45萬23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6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6萬│
│ │ │ │ │ │ │ │ │ 1,630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17萬9,600 │
│ │ │ │ │ │ │ │ │ 元 │
├───┼───────┼───────┼─────────┼──────┼───────┼────────┼───────┼───────┤
│14-2 │101年7月6日 │2萬7,100元 │偵二卷第92頁 │2萬7,100元 │101年6月崇友電│偵二卷第92頁、本│ │ │
│ │ │ │ │ │梯 │院卷四第13頁至第│ │ │
│ │ │ │ │ │ │18頁 │ │ │
├───┼───────┼───────┼─────────┼──────┼───────┼────────┼───────┼───────┤
│14-3 │101年7月6日 │2萬2,500元 │偵二卷第93頁反面 │2萬2,500元 │101年6月銓家消│偵二卷第93頁反面│ │ │
│ │ │ │ │ │防 │、本院卷四第17頁│ │ │
│ │ │ │ │ │ │至第32頁 │ │ │
├───┼───────┼───────┼─────────┼──────┼───────┼────────┼───────┼───────┤
│14-4 │101年7月11日 │2萬6,500元 │偵二卷第93頁 │2萬6,500元 │更換冷氣 │本院卷四第36頁至│ │ │
│ │ │ │ │ │ │第37頁 │ │ │
├───┼───────┼───────┼─────────┼──────┼───────┼────────┼───────┼───────┤
│14-5 │101年7月16日 │18萬9,130元 │偵二卷第93頁 │18萬9,130 元│101年6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11頁至│ │ │
│ │ │ │ │ │ │第12頁 │ │ │
├───┼───────┼───────┼─────────┼──────┼───────┼────────┼───────┼───────┤
│14-6 │101年7月16日 │9萬1,000元(起│本院卷一第185頁 │9萬1,000元 │101年7月永佳樂│本院卷四第8頁至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 │第10頁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14-7 │101年7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33頁至│ │ │
│ │ │ │ │ │ │第34頁 │ │ │
├───┼───────┼───────┼─────────┼──────┼───────┼────────┼───────┼───────┤
│14-8 │101年7月 │ │ │4,600元 │端午節加菜金 │本院卷四第35頁 │ │ │
├───┼───────┼───────┼─────────┼──────┼───────┼────────┼───────┼───────┤
│15-1 │101年8月6日 │9萬元 │偵二卷第94頁反面 │ │ │ │ │1.被告101年8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79萬3,22│
│ │ │ │ │ │ │ │ │ 7元(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83萬3,02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7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80萬│
│ │ │ │ │ │ │ │ │ 527元(收支 │
│ │ │ │ │ │ │ │ │ 報表誤載支出│
│ │ │ │ │ │ │ │ │ 金額:80萬2,│
│ │ │ │ │ │ │ │ │ 527元,起訴 │
│ │ │ │ │ │ │ │ │ 書附表三誤載│
│ │ │ │ │ │ │ │ │ 為80萬2,137 │
│ │ │ │ │ │ │ │ │ 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7,300元 │
├───┼───────┼───────┼─────────┼──────┼───────┼────────┼───────┼───────┤
│15-2 │101年8月6日 │1萬5,000元(起│本院卷一第186頁 │1萬5,000元 │101年7月銓家消│本院卷四第68頁至│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防 │第76頁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15-3 │101年8月6日 │7,200元(起訴 │本院卷一第186頁 │7,200元 │亞太監視器費用│本院卷四第77頁至│ │ │
│ │ │書附表一漏載被│ │ │匯入陳清貴帳戶│第79頁 │ │ │
│ │ │告轉出此筆金額│ │ │ │ │ │ │
│ │ │) │ │ │ │ │ │ │
├───┼───────┼───────┼─────────┼──────┼───────┼────────┼───────┼───────┤
│15-4 │101年8月13日 │2萬6,000元(起│本院卷一第186頁 │2萬6,000元 │101年7月崇友電│本院卷四第65頁至│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梯 │第67頁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15-5 │101年8月13日 │18萬8,987元 │偵二卷第94頁 │18萬8,987元 │101年7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59頁至│ │ │
│ │ │ │ │ │ │第64頁 │ │ │
├───┼───────┼───────┼─────────┼──────┼───────┼────────┼───────┼───────┤
│15-6 │101年8月16日 │20萬元 │偵二卷第95頁反面 │ │ │ │ │ │
├───┼───────┼───────┼─────────┼──────┼───────┼────────┼───────┼───────┤
│15-7 │101年8月17日 │12萬元 │偵二卷第95頁 │ │ │ │ │ │
├───┼───────┼───────┼─────────┼──────┼───────┼────────┼───────┼───────┤
│15-8 │101年8月24日 │4萬元 │偵二卷第96頁反面 │ │ │ │ │ │
├───┼───────┼───────┼─────────┼──────┼───────┼────────┼───────┼───────┤
│15-9 │101年8月26日 │4,600元 │偵二卷第96頁 │ │ │ │ │ │
├───┼───────┼───────┼─────────┼──────┼───────┼────────┼───────┼───────┤
│15-10 │101年8月28日 │1,440元 │偵二卷第96頁 │1,440元(101│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四第80頁至│ │ │
│ │ │ │ │年7月收支報 │ │第82頁 │ │ │
│ │ │ │ │表僅載1050元│ │ │ │ │
│ │ │ │ │,漏載白色紙│ │ │ │ │
│ │ │ │ │5包390元) │ │ │ │ │
├───┼───────┼───────┼─────────┼──────┼───────┼────────┼───────┼───────┤
│15-11 │101年8月31日 │10萬元 │偵二卷第97頁 │ │ │ │ │ │
├───┼───────┼───────┼─────────┼──────┼───────┼────────┼───────┼───────┤
│15-12 │101年8月31日 │ │ │8萬8,000元(│101年8月永佳樂│偵二卷第97頁、本│101年7月收支報│ │
│ │ │ │ │起訴書附表一│ │院卷四第57頁至第│表及請購單上記│ │
│ │ │ │ │誤載此筆為領│ │58頁 │載為9萬元,實 │ │
│ │ │ │ │款) │ │ │際匯款8萬8,000│ │
│ │ │ │ │ │ │ │元 │ │
├───┼───────┼───────┼─────────┼──────┼───────┼────────┼───────┼───────┤
│15-13 │101年8月 │ │ │47萬3,900元 │漏水工程 │本院卷四第83頁至│ │ │
│ │ │ │ │ │ │第95頁 │ │ │
├───┼───────┼───────┼─────────┼──────┼───────┼────────┼───────┼───────┤
│16-1 │101年9月4日 │18萬9,857元 │偵二卷第97頁反面 │18萬9,857元 │101年8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110頁 │ │1.被告101年9月│
│ │ │ │ │ │ │至第115頁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53萬6,95│
│ │ │ │ │ │ │ │ │ 7元 │
│ │ │ │ │ │ │ │ │2.被告101年10 │
│ │ │ │ │ │ │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61萬5,│
│ │ │ │ │ │ │ │ │ 445元(起訴 │
│ │ │ │ │ │ │ │ │ 書附表一誤載│
│ │ │ │ │ │ │ │ │ 為49萬49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3.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8月、9月 │
│ │ │ │ │ │ │ │ │ 實際支出金額│
│ │ │ │ │ │ │ │ │ 分別為:64萬│
│ │ │ │ │ │ │ │ │ 8,727元、46 │
│ │ │ │ │ │ │ │ │ 萬5,645元(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三│
│ │ │ │ │ │ │ │ │ 誤載為46萬4,│
│ │ │ │ │ │ │ │ │ 692元) │
│ │ │ │ │ │ │ │ │4.差額(1加2減│
│ │ │ │ │ │ │ │ │ 3):3萬8,03│
│ │ │ │ │ │ │ │ │ 0元 │
├───┼───────┼───────┼─────────┼──────┼───────┼────────┼───────┼───────┤
│16-2 │101年9月17日 │9萬元 │偵二卷第99頁 │ │ │ │ │ │
├───┼───────┼───────┼─────────┼──────┼───────┼────────┼───────┼───────┤
│16-3 │101年9月17日 │8萬9,970元 │偵二卷第98頁 │8萬9,970元 │晨紳機電 │偵二卷第98頁、本│ │ │
│ │ │ │ │ │ │院卷四第127頁至 │ │ │
│ │ │ │ │ │ │第149頁 │ │ │
├───┼───────┼───────┼─────────┼──────┼───────┼────────┼───────┼───────┤
│16-4 │101年9月18日 │1萬5,500元 │偵二卷第98頁反面 │1萬5,500元 │攝影機、器材維│偵二卷第99頁、本│ │ │
│ │ │ │ │ │修費匯入陳清貴│院卷四第175頁至 │ │ │
│ │ │ │ │ │帳戶 │第178頁 │ │ │
├───┼───────┼───────┼─────────┼──────┼───────┼────────┼───────┼───────┤
│16-5 │101年9月25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00頁反面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四第150頁 │ │ │
├───┼───────┼───────┼─────────┼──────┼───────┼────────┼───────┼───────┤
│16-6 │101年9月25日 │800元 │偵二卷第100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173頁 │ │ │
│ │ │ │ │ │ │至第174頁 │ │ │
├───┼───────┼───────┼─────────┼──────┼───────┼────────┼───────┼───────┤
│16-7 │101年9月25日 │2,800元 │偵二卷第100頁反面 │2,800元 │清洗魚池 │本院卷四第179頁 │ │ │
│ │ │ │ │ │ │至第180頁 │ │ │
├───┼───────┼───────┼─────────┼──────┼───────┼────────┼───────┼───────┤
│16-8 │101年9月28日 │13萬8,030元 │偵二卷第100頁 │ │ │ │ │ │
├───┼───────┼───────┼─────────┼──────┼───────┼────────┼───────┼───────┤
│16-9 │101年9月28日 │ │ │9萬元 │101年9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00頁、 │ │ │
│ │ │ │ │ │ │本院卷四第107頁 │ │ │
│ │ │ │ │ │ │至第109頁 │ │ │
├───┼───────┼───────┼─────────┼──────┼───────┼────────┼───────┼───────┤
│16-10 │101年9月 │ │ │10萬 │中元普渡金 │本院卷四第151頁 │ │ │
│ │ │ │ │ │ │至第172頁 │ │ │
├───┼───────┼───────┼─────────┼──────┼───────┼────────┼───────┼───────┤
│17-1 │101年10月2日 │14萬9,800元 │偵二卷第102頁 │14萬9,800元 │101年8月崇友電│本院卷四第116頁 │應為101年8月收│見編號16-1之「│
│ │ │ │ │ │梯 │至第126頁 │支報表費用 │被告領款及支出│
│ │ │ │ │ │ │ │ │總額」欄 │
├───┼───────┼───────┼─────────┼──────┼───────┼────────┼───────┼───────┤
│17-2 │101年10月5日 │9萬元(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191頁反 │9萬元 │101年10月永佳 │本院卷四第201頁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面 │ │樂 │至第203頁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17-3 │101年10月8日 │14萬8,000元( │偵二卷第102頁反面 │14萬8,000元 │101年9月崇友電│本院卷四第204頁 │偵二卷內無匯款│ │
│ │ │起訴書附表一漏│ │ │梯 │至第212頁 │申請書,見編號│ │
│ │ │載被告領款此筆│ │ │ │ │20-5備註 │ │
│ │ │金額) │ │ │ │ │ │ │
├───┼───────┼───────┼─────────┼──────┼───────┼────────┼───────┼───────┤
│17-4 │101年10月15日 │1萬3,000元(起│本院卷一第192頁反 │1萬3,0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四第213頁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面 │ │ │至第234頁 │ │ │
│ │ │被告領款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17-5 │101年10月15日 │1萬4,200元(起│本院卷一第192頁反 │1萬4,2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四第213頁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面 │ │ │至第234頁 │ │ │
│ │ │被告領款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17-6 │101年10月18日 │2,500元(起訴 │本院卷一第192頁反 │2,500元 │對講機門板 │本院卷四第240頁 │ │ │
│ │ │書附表一漏載被│面 │ │ │至第242頁 │ │ │
│ │ │告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 │) │ │ │ │ │ │ │
├───┼───────┼───────┼─────────┼──────┼───────┼────────┼───────┼───────┤
│17-7 │101年10月18日 │800元(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192頁反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235頁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面 │ │ │至第236頁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17-8 │101年10月18日 │953元(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192頁反 │953元(起訴 │電話費 │本院卷四第243頁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面 │書附表三漏列│ │至第244頁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此筆支出) │ │ │ │ │
├───┼───────┼───────┼─────────┼──────┼───────┼────────┼───────┼───────┤
│17-9 │101年10月18日 │3,500元(起訴 │本院卷一第192頁反 │3,500元 │亞太監視器匯入│本院卷四第237頁 │ │ │
│ │ │書附表一漏載被│面 │ │陳清貴帳戶 │至第239頁 │ │ │
│ │ │告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 │) │ │ │ │ │ │ │
├───┼───────┼───────┼─────────┼──────┼───────┼────────┼───────┼───────┤
│17-10 │101年10月31日 │19萬2,692元 │偵二卷第103 頁 │19萬2,692元 │101年9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250頁 │ │ │
│ │ │ │ │ │ │至第257頁 │ │ │
├───┼───────┼───────┼─────────┼──────┼───────┼────────┼───────┼───────┤
│18-1 │101年11月5日 │1萬310元 │偵二卷第104頁反面 │1萬310元 │晨紳電機 │本院卷四第268頁 │ │1.被告101年11 │
│ │ │ │ │ │ │至第280頁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50萬2,│
│ │ │ │ │ │ │ │ │ 341元(起訴 │
│ │ │ │ │ │ │ │ │ 書附表一誤載│
│ │ │ │ │ │ │ │ │ 為41萬2,341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10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50│
│ │ │ │ │ │ │ │ │ 萬2,541元(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三│
│ │ │ │ │ │ │ │ │ 誤載為50萬2,│
│ │ │ │ │ │ │ │ │ 087元) │
│ │ │ │ │ │ │ │ │3.除上述2.以外│
│ │ │ │ │ │ │ │ │ ,被告另匯款│
│ │ │ │ │ │ │ │ │ 給社區廠商(│
│ │ │ │ │ │ │ │ │ 即編號18-9)│
│ │ │ │ │ │ │ │ │ 金額:4,30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4.差額(1減2減│
│ │ │ │ │ │ │ │ │ 3):-4,500 │
│ │ │ │ │ │ │ │ │ 元 │
├───┼───────┼───────┼─────────┼──────┼───────┼────────┼───────┼───────┤
│18-2 │101年11月5日 │1萬3,000元 │偵二卷第103頁反面 │1萬3,000元 │晨紳電機 │本院卷四第281頁 │ │ │
│ │ │ │ │ │ │至第283頁 │ │ │
├───┼───────┼───────┼─────────┼──────┼───────┼────────┼───────┼───────┤
│18-3 │101年11月5日 │1萬4,000元 │偵二卷第103頁反面 │1萬4,000元 │堆肥白鐵板、修│本院卷四第296頁 │ │ │
│ │ │ │ │ │理鐵門 │至第298頁 │ │ │
├───┼───────┼───────┼─────────┼──────┼───────┼────────┼───────┼───────┤
│18-4 │101年11月5日 │1萬9,000元 │偵二卷第104頁反面 │1萬9,200元 │水塔清洗 │本院卷四第313頁 │ │ │
│ │ │ │ │ │ │至第314頁 │ │ │
├───┼───────┼───────┼─────────┼──────┼───────┼────────┼───────┼───────┤
│18-5 │101年11月6日 │9萬元(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193頁反 │9萬元 │101年11月永佳 │本院卷四第315頁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面 │ │樂 │至第317頁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18-6 │101年11月14日 │16萬6,285元 │偵二卷第105頁 │16萬6,285元 │101年10月崇友 │本院卷四第284頁 │偵二卷內無匯款│ │
│ │ │ │ │ │電梯 │至第287頁、第307│申請書,見編號│ │
│ │ │ │ │ │ │頁至第312頁 │20-5備註 │ │
├───┼───────┼───────┼─────────┼──────┼───────┼────────┼───────┼───────┤
│18-7 │101年11月14日 │454元 │偵二卷第104頁 │454元(起訴 │電話費 │本院卷四第291頁 │ │ │
│ │ │ │ │書附表三漏列│ │、第295頁 │ │ │
│ │ │ │ │此筆支出) │ │ │ │ │
├───┼───────┼───────┼─────────┼──────┼───────┼────────┼───────┼───────┤
│18-8 │101年11月14日 │800元 │偵二卷第104頁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318頁 │ │ │
│ │ │ │ │ │ │至第319頁 │ │ │
├───┼───────┼───────┼─────────┼──────┼───────┼────────┼───────┼───────┤
│18-9 │101年11月14日 │ │ │4,300元 │匯入陳清貴帳戶│偵二卷第105頁 │101年10月收支 │ │
│ │ │ │ │ │ │ │報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18-10 │101年11月26日 │18萬8,492元 │偵二卷第105頁反面 │18萬8,492元 │101年10月管理 │本院卷四第299頁 │ │ │
│ │ │ │ │ │費 │至第303頁 │ │ │
├───┼───────┼───────┼─────────┼──────┼───────┼────────┼───────┼───────┤
│19-1 │101年12月3日 │6萬1,000元 │偵二卷第106頁 │6萬1,000元 │崇友電梯更新10│本院卷四第334頁 │偵二卷內無匯款│1.被告101年12 │
│ │ │ │ │ │梯 │至第336頁 │申請書,見編號│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20-5備註 │ 金額:105萬 │
│ │ │ │ │ │ │ │ │ 5,761元(起 │
│ │ │ │ │ │ │ │ │ 訴書附表一誤│
│ │ │ │ │ │ │ │ │ 載為32萬7,26│
│ │ │ │ │ │ │ │ │ 9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11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57│
│ │ │ │ │ │ │ │ │ 萬7,061元(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三│
│ │ │ │ │ │ │ │ │ 誤載為57萬6,│
│ │ │ │ │ │ │ │ │ 152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47萬8,700 │
│ │ │ │ │ │ │ │ │ 元 │
├───┼───────┼───────┼─────────┼──────┼───────┼────────┼───────┼───────┤
│19-2 │101年12月3日 │ │ │6萬1,000元 │崇友電梯更新11│本院卷四第337頁 │偵二卷內無匯款│ │
│ │ │ │ │ │梯 │至第339頁 │申請書,見編號│ │
│ │ │ │ │ │ │ │20-5備註 │ │
├───┼───────┼───────┼─────────┼──────┼───────┼────────┼───────┼───────┤
│19-3 │101年12月3日 │9萬500元 │偵二卷第106頁 │ │ │ │ │ │
├───┼───────┼───────┼─────────┼──────┼───────┼────────┼───────┼───────┤
│19-4 │101年12月5日 │2萬5,000元 │偵二卷第107頁反面 │2萬5,000元 │清洗水溝 │本院卷四第353頁 │ │ │
│ │ │ │ │ │ │至第355頁 │ │ │
├───┼───────┼───────┼─────────┼──────┼───────┼────────┼───────┼───────┤
│19-5 │101年12月5日 │1萬3,000元 │偵二卷第106頁反面 │1萬3,0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四第340頁 │ │ │
│ │ │ │ │ │ │至第350頁 │ │ │
├───┼───────┼───────┼─────────┼──────┼───────┼────────┼───────┼───────┤
│19-6 │101年12月5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106頁反面 │2萬6,000元 │101年11月崇友 │本院卷四第331頁 │偵二卷內無匯款│ │
│ │ │ │ │ │電梯 │至第332頁 │申請書,見編號│ │
│ │ │ │ │ │ │ │20-5備註 │ │
├───┼───────┼───────┼─────────┼──────┼───────┼────────┼───────┼───────┤
│19-7 │101年12月5日 │7萬5,000元 │偵二卷第106頁反面 │7萬5,000元 │清洗化糞池 │本院卷四第351頁 │ │ │
│ │ │ │ │ │ │至第352頁、第355│ │ │
│ │ │ │ │ │ │頁 │ │ │
├───┼───────┼───────┼─────────┼──────┼───────┼────────┼───────┼───────┤
│19-8 │101年12月6日 │2萬5,000元 │偵二卷第107頁 │2萬5,000元 │修剪樹枝 │本院卷四第356頁 │ │ │
│ │ │ │ │ │ │至第357頁 │ │ │
├───┼───────┼───────┼─────────┼──────┼───────┼────────┼───────┼───────┤
│19-9 │101年12月6日 │909元 │偵二卷第107頁 │909元 │電話費(起訴書│本院卷四第361頁 │ │ │
│ │ │ │ │ │附表三漏列此筆│至第362頁 │ │ │
│ │ │ │ │ │支出) │ │ │ │
├───┼───────┼───────┼─────────┼──────┼───────┼────────┼───────┼───────┤
│19-10 │101年12月6日 │860元 │偵二卷第107頁 │860元 │日光燈 │本院卷四第348頁 │ │ │
│ │ │ │ │ │ │至第349頁 │ │ │
├───┼───────┼───────┼─────────┼──────┼───────┼────────┼───────┼───────┤
│19-11 │101年12月18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08頁反面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四第360頁 │ │ │
├───┼───────┼───────┼─────────┼──────┼───────┼────────┼───────┼───────┤
│19-12 │101年12月20日 │18萬8,492元( │偵二卷第139頁反面 │18萬8,492元 │101年11月管理 │本院卷四第324頁 │ │ │
│ │ │起訴書附表一漏│ │ │費 │至第330頁 │ │ │
│ │ │載被告領款此筆│ │ │ │ │ │ │
│ │ │金額) │ │ │ │ │ │ │
├───┼───────┼───────┼─────────┼──────┼───────┼────────┼───────┼───────┤
│19-13 │101年12月21日 │42萬元(起訴書│偵二卷第139頁 │ │ │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 │ │ │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19-14 │101年12月24日 │3萬元(起訴書 │偵二卷第140頁 │ │ │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 │ │ │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19-15 │101年12月28日 │9萬元(起訴書 │偵二卷第140頁反面 │9萬元 │101年12月永佳 │偵二卷第140頁反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 │ │樂 │面、本院卷四第32│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1頁至第323頁 │ │ │
├───┼───────┼───────┼─────────┼──────┼───────┼────────┼───────┼───────┤
│19-16 │101年12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358頁 │ │ │
│ │ │ │ │ │ │至第359頁 │ │ │
├───┼───────┼───────┼─────────┼──────┼───────┼────────┼───────┼───────┤
│20-1 │102年1月2日 │8萬元 │偵二卷第141頁反面 │ │ │ │ │1.被告102年1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238萬7,0│
│ │ │ │ │ │ │ │ │ 75元(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238萬4,675元│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1年12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32│
│ │ │ │ │ │ │ │ │ 萬4,352元(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三│
│ │ │ │ │ │ │ │ │ 誤載為32萬6,│
│ │ │ │ │ │ │ │ │ 362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206萬2,723│
│ │ │ │ │ │ │ │ │ 元 │
├───┼───────┼───────┼─────────┼──────┼───────┼────────┼───────┼───────┤
│20-2 │102年1月3日 │5萬元 │偵二卷第141頁 │ │ │ │ │ │
├───┼───────┼───────┼─────────┼──────┼───────┼────────┼───────┼───────┤
│20-3 │102年1月4日 │2萬元 │偵二卷第142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43頁反 │2萬30元匯入寧 │ │
│ │ │ │ │ │ │面 │敏中帳戶 │ │
├───┼───────┼───────┼─────────┼──────┼───────┼────────┼───────┼───────┤
│20-4 │102年1月7日 │2,400元(起訴 │本院卷第198頁反面 │2,400元 │器材維修,匯入│本院卷四第411頁 │ │ │
│ │ │書附表一漏載被│ │ │陳清貴帳戶 │至第413頁 │ │ │
│ │ │告轉出此筆金額│ │ │ │ │ │ │
│ │ │) │ │ │ │ │ │ │
├───┼───────┼───────┼─────────┼──────┼───────┼────────┼───────┼───────┤
│20-5 │102年1月7日 │48萬8,285元 │偵二卷第142頁 │2萬6,000元 │101年12月崇友 │偵二卷第144頁反 │101年12月收支 │ │
│ │ │ │ │ │電梯 │面、本院卷四第39│報表及請購單記│ │
│ │ │ │ │ │ │1至第392頁 │載2萬6,000元,│ │
│ │ │ │ │ │ │ │被告於本日實際│ │
│ │ │ │ │ │ │ │匯款48萬8,285 │ │
│ │ │ │ │ │ │ │元(應為先挪用│ │
│ │ │ │ │ │ │ │本應支付101年9│ │
│ │ │ │ │ │ │ │月至12月崇友電│ │
│ │ │ │ │ │ │ │梯費用(即編號│ │
│ │ │ │ │ │ │ │17-3、18-6、19│ │
│ │ │ │ │ │ │ │-1、19-2、19-6│ │
│ │ │ │ │ │ │ │、20-5),後於│ │
│ │ │ │ │ │ │ │本日一次支付48│ │
│ │ │ │ │ │ │ │萬8,285元,但 │ │
│ │ │ │ │ │ │ │收支報表無直接│ │
│ │ │ │ │ │ │ │對應48萬8,285 │ │
│ │ │ │ │ │ │ │元之支出,亦無│ │
│ │ │ │ │ │ │ │請款單 │ │
├───┼───────┼───────┼─────────┼──────┼───────┼────────┼───────┼───────┤
│20-6 │102年1月7日 │8萬8,690元 │偵二卷第144頁 │8萬8,690元(│102年1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43頁、 │ │ │
│ │ │ │ │101年12月收 │ │本院卷四第383頁 │ │ │
│ │ │ │ │支報表誤載為│ │至第385頁 │ │ │
│ │ │ │ │9萬500元) │ │ │ │ │
├───┼───────┼───────┼─────────┼──────┼───────┼────────┼───────┼───────┤
│20-7 │102年1月7日 │47萬3,900元 │偵二卷第143頁反面 │ │ │ │ │ │
├───┼───────┼───────┼─────────┼──────┼───────┼────────┼───────┼───────┤
│20-8 │102年1月9日 │18萬8,800元 │偵二卷第148頁 │ │ │ │ │ │
├───┼───────┼───────┼─────────┼──────┼───────┼────────┼───────┼───────┤
│20-9 │102年1月14日 │22萬元 │偵二卷第149頁反面 │ │ │ │ │ │
├───┼───────┼───────┼─────────┼──────┼───────┼────────┼───────┼───────┤
│20-10 │102年1月17日 │32萬元 │偵二卷第149頁 │ │ │偵二卷第150頁反 │32萬元存入被告│ │
│ │ │ │ │ │ │面 │帳戶 │ │
├───┼───────┼───────┼─────────┼──────┼───────┼────────┼───────┼───────┤
│20-11 │102年1月21日 │27萬元 │偵二卷第150頁 │ │ │ │ │ │
├───┼───────┼───────┼─────────┼──────┼───────┼────────┼───────┼───────┤
│20-12 │102年1月24日 │8萬元 │偵二卷第151頁反面 │ │ │ │ │ │
├───┼───────┼───────┼─────────┼──────┼───────┼────────┼───────┼───────┤
│20-13 │102年1月25日 │6萬元 │偵二卷第151頁 │ │ │ │ │ │
├───┼───────┼───────┼─────────┼──────┼───────┼────────┼───────┼───────┤
│20-14 │102年1月28日 │4萬5,000元 │偵二卷第152頁 │ │ │ │ │ │
├───┼───────┼───────┼─────────┼──────┼───────┼────────┼───────┼───────┤
│20-15 │102年1月 │ │ │1,320元 │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四第408頁 │ │ │
│ │ │ │ │ │ │至第410頁 │ │ │
├───┼───────┼───────┼─────────┼──────┼───────┼────────┼───────┼───────┤
│20-16 │102年1月 │ │ │18萬8,792元 │101年12月管理 │本院卷四第386頁 │ │ │
│ │ │ │ │(101年12月 │費 │至第390頁 │ │ │
│ │ │ │ │收支報表誤載│ │ │ │ │
│ │ │ │ │為18萬8,992 │ │ │ │ │
│ │ │ │ │元) │ │ │ │ │
├───┼───────┼───────┼─────────┼──────┼───────┼────────┼───────┼───────┤
│20-17 │102年1月 │ │ │1萬3,650元 │晨紳機電保養費│本院卷四第393頁 │ │ │
│ │ │ │ │ │及警示燈 │至第405頁 │ │ │
├───┼───────┼───────┼─────────┼──────┼───────┼────────┼───────┼───────┤
│20-18 │102年1月 │ │ │3,500元 │洗魚池 │本院卷四第406頁 │ │ │
│ │ │ │ │ │ │至第407頁 │ │ │
├───┼───────┼───────┼─────────┼──────┼───────┼────────┼───────┼───────┤
│21-1 │102年2月5日 │22萬元 │偵二卷第152頁反面 │ │ │ │ │1.被告102年2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115萬730│
│ │ │ │ │ │ │ │ │ 元(起訴書附│
│ │ │ │ │ │ │ │ │ 表一誤載為11│
│ │ │ │ │ │ │ │ │ 7萬4,290元)│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1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40萬│
│ │ │ │ │ │ │ │ │ 2,196元(起 │
│ │ │ │ │ │ │ │ │ 訴書附表三誤│
│ │ │ │ │ │ │ │ │ 載為40萬2,20│
│ │ │ │ │ │ │ │ │ 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74萬8,534 │
│ │ │ │ │ │ │ │ │ 元 │
├───┼───────┼───────┼─────────┼──────┼───────┼────────┼───────┼───────┤
│21-2 │102年2月8日 │8萬9,170元 │偵二卷第108頁 │8萬9,170元(│102年2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09頁反 │ │ │
│ │ │ │ │102年1月收支│ │面、本院卷四第44│ │ │
│ │ │ │ │報表誤載為8 │ │7頁至第450頁 │ │ │
│ │ │ │ │萬9,180元) │ │ │ │ │
├───┼───────┼───────┼─────────┼──────┼───────┼────────┼───────┼───────┤
│21-3 │102年2月8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108頁 │2萬6,000元 │102年1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09頁反 │ │ │
│ │ │ │ │ │梯 │面、本院卷四第46│ │ │
│ │ │ │ │ │ │9頁至第471頁 │ │ │
├───┼───────┼───────┼─────────┼──────┼───────┼────────┼───────┼───────┤
│21-4 │102年2月8日 │38萬元 │偵二卷第153頁反面 │ │ │ │ │ │
├───┼───────┼───────┼─────────┼──────┼───────┼────────┼───────┼───────┤
│21-5 │102年2月8日 │15萬元 │偵二卷第156頁 │ │ │ │ │ │
├───┼───────┼───────┼─────────┼──────┼───────┼────────┼───────┼───────┤
│21-6 │102年2月19日 │8萬5,000元 │偵二卷第156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56頁反 │8萬5,000元匯入│ │
│ │ │ │ │ │ │面 │吳杏如帳戶 │ │
├───┼───────┼───────┼─────────┼──────┼───────┼────────┼───────┼───────┤
│21-7 │102年2月23日 │2萬元 │偵二卷第109頁 │2萬元 │遊樂場地毯 │本院卷四第457頁 │ │ │
│ │ │ │ │ │ │至第459頁 │ │ │
├───┼───────┼───────┼─────────┼──────┼───────┼────────┼───────┼───────┤
│21-8 │102年2月25日 │15萬7,000元 │偵二卷第157頁 │ │ │ │ │ │
├───┼───────┼───────┼─────────┼──────┼───────┼────────┼───────┼───────┤
│21-9 │102年2月26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10頁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四第465頁 │ │ │
├───┼───────┼───────┼─────────┼──────┼───────┼────────┼───────┼───────┤
│21-10 │102年2月26日 │1萬3,560元 │偵二卷第110頁 │1萬3,560元 │晨紳機電、日光│本院卷四第472頁 │ │ │
│ │ │ │ │ │燈 │至第482頁 │ │ │
├───┼───────┼───────┼─────────┼──────┼───────┼────────┼───────┼───────┤
│21-11 │102年2月26日 │ │ │ │ │偵二卷第110頁 │2萬3,560元匯入│ │
│ │ │ │ │ │ │ │吳杏如帳戶(起│ │
│ │ │ │ │ │ │ │訴書附表一誤載│ │
│ │ │ │ │ │ │ │有此筆領款) │ │
├───┼───────┼───────┼─────────┼──────┼───────┼────────┼───────┼───────┤
│21-12 │102年2月 │ │ │23萬4,666元 │管理費、年終加│本院卷四第451頁 │ │ │
│ │ │ │ │ │菜金 │至第456頁 │ │ │
├───┼───────┼───────┼─────────┼──────┼───────┼────────┼───────┼───────┤
│21-13 │102年2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460頁 │ │ │
│ │ │ │ │ │ │至第461頁 │ │ │
├───┼───────┼───────┼─────────┼──────┼───────┼────────┼───────┼───────┤
│21-14 │102年2月 │ │ │8,000元 │漂白水40桶 │本院卷四第462頁 │ │ │
│ │ │ │ │ │ │至第464頁 │ │ │
├───┼───────┼───────┼─────────┼──────┼───────┼────────┼───────┼───────┤
│22-1 │102年3月7日 │8,000元 │偵二卷第111頁 │ │ │ │ │1.被告102年3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54萬55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2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3萬│
│ │ │ │ │ │ │ │ │ 3,916元(起 │
│ │ │ │ │ │ │ │ │ 訴書附表三誤│
│ │ │ │ │ │ │ │ │ 載為3萬3,946│
│ │ │ │ │ │ │ │ │ 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20萬6,634 │
│ │ │ │ │ │ │ │ │ 元 │
├───┼───────┼───────┼─────────┼──────┼───────┼────────┼───────┼───────┤
│22-2 │102年3月8日 │5萬5,000元 │偵二卷第157頁反面 │ │ │ │ │ │
├───┼───────┼───────┼─────────┼──────┼───────┼────────┼───────┼───────┤
│22-3 │102年3月11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11頁反面 │ │ │ │ │ │
├───┼───────┼───────┼─────────┼──────┼───────┼────────┼───────┼───────┤
│22-4 │102年3月12日 │12萬5,660元 │偵二卷第158頁反面 │8萬8,660元(│102年3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58頁、 │ │ │
│ │ │ │ │101年2月收支│ │本院卷四第496頁 │ │ │
│ │ │ │ │報表誤載為8 │ │至第504頁 │ │ │
│ │ │ │ │萬8,690元) │ │ │ │ │
│ │ │ │ ├──────┼───────┤ │ │ │
│ │ │ │ │1萬1,000元 │監視器維修,匯│ │ │ │
│ │ │ │ │ │入陳清貴帳戶 │ │ │ │
│ │ │ │ ├──────┼───────┤ │ │ │
│ │ │ │ │2萬6,000元 │102年2月崇友電│ │ │ │
│ │ │ │ │ │梯 │ │ │ │
├───┼───────┼───────┼─────────┼──────┼───────┼────────┼───────┼───────┤
│22-5 │102年3月18日 │5萬30元 │偵二卷第159頁 │ │ │偵二卷第159頁 │5萬30元匯入寧 │ │
│ │ │ │ │ │ │ │敏中帳戶 │ │
├───┼───────┼───────┼─────────┼──────┼───────┼────────┼───────┼───────┤
│22-6 │102年3月25日 │14萬1,860元 │偵二卷第159頁反面 │ │ │ │ │ │
├───┼───────┼───────┼─────────┼──────┼───────┼────────┼───────┼───────┤
│22-7 │102年3月28日 │15萬元 │偵二卷第160頁 │ │ │ │ │ │
├───┼───────┼───────┼─────────┼──────┼───────┼────────┼───────┼───────┤
│22-8 │102年3月 │ │ │19萬2,086元 │102年2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507頁 │ │ │
│ │ │ │ │ │ │至第512頁 │ │ │
├───┼───────┼───────┼─────────┼──────┼───────┼────────┼───────┼───────┤
│22-9 │102年3月 │ │ │1萬5,37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四第485頁 │ │ │
│ │ │ │ │ │ │至第495頁 │ │ │
├───┼───────┼───────┼─────────┼──────┼───────┼────────┼───────┼───────┤
│22-10 │102年3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505頁 │ │ │
│ │ │ │ │ │ │至第506頁 │ │ │
├───┼───────┼───────┼─────────┼──────┼───────┼────────┼───────┼───────┤
│23-1 │102年4月1日 │35萬元 │偵二卷第160頁反面 │ │ │ │ │1.被告102年4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64萬3,05│
│ │ │ │ │ │ │ │ │ 1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3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4萬│
│ │ │ │ │ │ │ │ │ 51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30萬3,000 │
│ │ │ │ │ │ │ │ │ 元 │
├───┼───────┼───────┼─────────┼──────┼───────┼────────┼───────┼───────┤
│23-2 │102年4月3日 │19萬3,051元 │偵二卷第112頁 │19萬3,051元 │102年3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529頁 │ │ │
│ │ │ │ │ │ │至第533頁 │ │ │
├───┼───────┼───────┼─────────┼──────┼───────┼────────┼───────┼───────┤
│23-3 │102年4月15日 │10萬元 │偵二卷第161頁 │ │ │ │ │ │
├───┼───────┼───────┼─────────┼──────┼───────┼────────┼───────┼───────┤
│23-4 │102年4月 │ │ │8萬8,200元 │102年4月永佳樂│本院卷四第526頁 │ │ │
│ │ │ │ │ │ │至第528頁 │ │ │
├───┼───────┼───────┼─────────┼──────┼───────┼────────┼───────┼───────┤
│23-5 │102年4月 │ │ │3萬5,000元 │102年3月崇友電│本院卷四第534頁 │ │ │
│ │ │ │ │ │梯 │至第539頁 │ │ │
├───┼───────┼───────┼─────────┼──────┼───────┼────────┼───────┼───────┤
│23-6 │102年4月 │ │ │1萬3,000元 │晨紳機電 │ │ │ │
├───┼───────┼───────┼─────────┼──────┼───────┼────────┼───────┼───────┤
│23-7 │102年4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541頁 │ │ │
│ │ │ │ │ │ │至第542頁 │ │ │
├───┼───────┼───────┼─────────┼──────┼───────┼────────┼───────┼───────┤
│23-8 │102年4月 │ │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四第540頁 │ │ │
├───┼───────┼───────┼─────────┼──────┼───────┼────────┼───────┼───────┤
│24-1 │102年5月3日 │32萬元 │偵二卷第161頁反面 │ │ │ │ │1.被告102年5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268萬9,0│
│ │ │ │ │ │ │ │ │ 61元(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268萬1,177元│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4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59萬│
│ │ │ │ │ │ │ │ │ 872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209萬8,189│
│ │ │ │ │ │ │ │ │ 元 │
├───┼───────┼───────┼─────────┼──────┼───────┼────────┼───────┼───────┤
│24-2 │102年5月6日 │13萬8,000元 │偵二卷第162頁反面 │ │ │ │ │ │
├───┼───────┼───────┼─────────┼──────┼───────┼────────┼───────┼───────┤
│24-3 │102年5月9日 │3萬5,000元 │偵二卷第162頁 │ │ │ │ │ │
├───┼───────┼───────┼─────────┼──────┼───────┼────────┼───────┼───────┤
│24-4 │102年5月9日 │1,984元(起訴 │本院卷一第209頁 │1,984元 │房屋稅 │本院卷四第583頁 │ │ │
│ │ │書附表一漏載被│ │ │ │至第584頁 │ │ │
│ │ │告轉出此筆金額│ │ │ │ │ │ │
│ │ │) │ │ │ │ │ │ │
├───┼───────┼───────┼─────────┼──────┼───────┼────────┼───────┼───────┤
│24-5 │102年5月9日 │5,900元(起訴 │本院卷一第209頁 │5,900元 │器材維修,匯入│本院卷四第555頁 │ │ │
│ │ │書附表一漏載被│ │ │陳清貴帳戶 │至第558頁 │ │ │
│ │ │告轉出此筆金額│ │ │ │ │ │ │
│ │ │) │ │ │ │ │ │ │
├───┼───────┼───────┼─────────┼──────┼───────┼────────┼───────┼───────┤
│24-6 │102年5月14日 │6萬元 │偵二卷第163頁反面 │ │ │ │ │ │
├───┼───────┼───────┼─────────┼──────┼───────┼────────┼───────┼───────┤
│24-7 │102年5月16日 │1萬3,977元 │偵二卷第11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24-8 │102年5月28日 │200萬元 │偵二卷第163頁 │ │ │偵二卷第164頁反 │200萬30元匯入 │ │
│ │ │ │ │ │ │面 │吳杏如帳戶 │ │
├───┼───────┼───────┼─────────┼──────┼───────┼────────┼───────┼───────┤
│24-9 │102年5月28日 │8萬8,200元 │偵二卷第164頁 │8萬8,200元 │102年5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65頁、 │ │ │
│ │ │ │ │ │ │本院卷四第585頁 │ │ │
│ │ │ │ │ │ │至第587頁 │ │ │
├───┼───────┼───────┼─────────┼──────┼───────┼────────┼───────┼───────┤
│24-10 │102年5月28日 │2萬6,000元 │偵二卷第164頁 │2萬6,000元 │102年4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65頁、 │ │ │
│ │ │ │ │ │梯 │本院卷四第593頁 │ │ │
│ │ │ │ │ │ │至第595頁 │ │ │
├───┼───────┼───────┼─────────┼──────┼───────┼────────┼───────┼───────┤
│24-11 │102年5月 │ │ │1萬3,5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四第559頁 │ │ │
│ │ │ │ │ │ │至第570頁 │ │ │
├───┼───────┼───────┼─────────┼──────┼───────┼────────┼───────┼───────┤
│24-12 │102年5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四第571頁 │ │ │
│ │ │ │ │ │ │至第572頁 │ │ │
├───┼───────┼───────┼─────────┼──────┼───────┼────────┼───────┼───────┤
│24-13 │102年5月 │ │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四第579頁 │ │ │
├───┼───────┼───────┼─────────┼──────┼───────┼────────┼───────┼───────┤
│24-14 │102年5月 │ │ │3,500元 │洗魚池 │本院卷四第581頁 │ │ │
│ │ │ │ │ │ │至第582頁 │ │ │
├───┼───────┼───────┼─────────┼──────┼───────┼────────┼───────┼───────┤
│24-15 │102年5月 │ │ │19萬3,988元 │102年4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588頁 │ │ │
│ │ │ │ │ │ │至第592頁 │ │ │
├───┼───────┼───────┼─────────┼──────┼───────┼────────┼───────┼───────┤
│24-16 │102年5月 │ │ │24萬7,000元 │區大會禮金 │本院卷四第580頁 │ │ │
├───┼───────┼───────┼─────────┼──────┼───────┼────────┼───────┼───────┤
│25-1 │102年6月3日 │8,000元 │偵二卷第113頁 │8,000元 │漂白水 │本院卷四第651頁 │ │1.被告102年6月│
│ │ │ │ │ │ │至第652頁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114萬3,1│
│ │ │ │ │ │ │ │ │ 98元(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102萬9│
│ │ │ │ │ │ │ │ │ ,488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5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6萬│
│ │ │ │ │ │ │ │ │ 8,988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77萬4,210 │
│ │ │ │ │ │ │ │ │ 元 │
├───┼───────┼───────┼─────────┼──────┼───────┼────────┼───────┼───────┤
│25-2 │102年6月3日 │1萬9,200元 │偵二卷第113頁 │1萬9,200元 │清洗水塔 │本院卷四第646頁 │ │ │
│ │ │ │ │ │ │至第647頁 │ │ │
├───┼───────┼───────┼─────────┼──────┼───────┼────────┼───────┼───────┤
│25-3 │102年6月3日 │3萬2,900元 │偵二卷第113頁 │3萬2,9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四第625頁 │ │ │
│ │ │ │ │ │ │至第645頁 │ │ │
├───┼───────┼───────┼─────────┼──────┼───────┼────────┼───────┼───────┤
│25-4 │102年6月3日 │1,190元 │偵二卷第114頁反面 │1,190元 │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四第648頁 │ │ │
│ │ │ │ │ │ │至第650頁 │ │ │
├───┼───────┼───────┼─────────┼──────┼───────┼────────┼───────┼───────┤
│25-5 │102年6月3日 │19萬3,988元 │偵二卷第114頁 │19萬3,988元 │102年5月管理費│本院卷四第613頁 │ │ │
│ │ │ │ │ │ │至第621頁 │ │ │
├───┼───────┼───────┼─────────┼──────┼───────┼────────┼───────┼───────┤
│25-6 │102年6月3日 │8萬7,710元(起│本院卷第210頁反面 │8萬7,710元 │102年6月永佳樂│本院卷四第610頁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 │至第612頁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25-7 │102年6月3日 │2萬6,000元(起│本院卷第211頁 │2萬6,000元 │102年5月崇友電│本院卷四第622頁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梯 │至第624頁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25-8 │102年6月10日 │16萬5,000元 │偵二卷第165頁反面 │ │ │ │ │ │
├───┼───────┼───────┼─────────┼──────┼───────┼────────┼───────┼───────┤
│25-9 │102年6月18日 │15萬元 │偵二卷第166頁反面 │ │ │ │ │ │
├───┼───────┼───────┼─────────┼──────┼───────┼────────┼───────┼───────┤
│25-10 │102年6月18日 │8萬3,230元 │偵二卷第166頁 │ │ │偵二卷第167頁 │8萬3,230元匯入│ │
│ │ │ │ │ │ │ │吳杏如帳戶 │ │
├───┼───────┼───────┼─────────┼──────┼───────┼────────┼───────┼───────┤
│25-11 │102年6月19日 │12萬8,980元 │偵二卷第167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67頁反 │12萬8,980元匯 │ │
│ │ │ │ │ │ │面 │入吳杏如帳戶 │ │
├───┼───────┼───────┼─────────┼──────┼───────┼────────┼───────┼───────┤
│25-12 │102年6月25日 │24萬7,000元 │偵二卷第168頁 │ │ │偵二卷第168頁、 │24萬7,000元匯 │ │
│ │ │ │ │ │ │本院卷四第580頁 │入吳杏如帳戶 │ │
├───┼───────┼───────┼─────────┼──────┼───────┼────────┼───────┼───────┤
│26-1 │102年7月1日 │3萬5,000元 │偵二卷第168頁反面 │ │ │ │ │1.被告102年7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119萬9,1│
│ │ │ │ │ │ │ │ │ 31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6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2萬│
│ │ │ │ │ │ │ │ │ 6,05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87萬3,075 │
│ │ │ │ │ │ │ │ │ 元 │
├───┼───────┼───────┼─────────┼──────┼───────┼────────┼───────┼───────┤
│26-2 │102年7月5日 │13萬7,980元 │偵二卷第169頁 │ │ │偵二卷第169頁 │13萬7,980元匯 │ │
│ │ │ │ │ │ │ │入吳杏如帳戶 │ │
├───┼───────┼───────┼─────────┼──────┼───────┼────────┼───────┼───────┤
│26-3 │102年7月5日 │8萬8,200元 │偵二卷第116頁 │8萬8,200元 │102年7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16頁反 │ │ │
│ │ │ │ │ │ │面、本院卷五第23│ │ │
│ │ │ │ │ │ │頁至第25頁 │ │ │
├───┼───────┼───────┼─────────┼──────┼───────┼────────┼───────┼───────┤
│26-4 │102年7月5日 │2萬6,500元 │偵二卷第116頁 │2萬6,500元 │102年6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16頁反 │ │ │
│ │ │ │ │ │梯 │面、本院卷五第18│ │ │
│ │ │ │ │ │ │頁至第22頁 │ │ │
├───┼───────┼───────┼─────────┼──────┼───────┼────────┼───────┼───────┤
│26-5 │102年7月5日 │5,500元 │偵二卷第116頁 │5,500元 │車道感應卡費用│偵二卷第116頁反 │ │ │
│ │ │ │ │ │匯入陳清貴帳戶│面、本院卷五第39│ │ │
│ │ │ │ │ │ │頁至第41頁 │ │ │
├───┼───────┼───────┼─────────┼──────┼───────┼────────┼───────┼───────┤
│26-6 │102年7月5日 │1萬4,200元 │偵二卷第117頁反面 │1萬4,2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26頁至│ │ │
│ │ │ │ │ │ │第34頁 │ │ │
├───┼───────┼───────┼─────────┼──────┼───────┼────────┼───────┼───────┤
│26-7 │102年7月5日 │800元 │偵二卷第117頁反面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9頁 │ │ │
├───┼───────┼───────┼─────────┼──────┼───────┼────────┼───────┼───────┤
│26-8 │102年7月5日 │19萬3,051元 │偵二卷第117頁反面 │ │ │ │ │ │
├───┼───────┼───────┼─────────┼──────┼───────┼────────┼───────┼───────┤
│26-9 │102年7月8日 │19萬3,988元 │偵二卷第169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69頁反 │19萬3,988元匯 │ │
│ │ │ │ │ │ │面 │入吳杏如帳戶 │ │
├───┼───────┼───────┼─────────┼──────┼───────┼────────┼───────┼───────┤
│26-10 │102年7月16日 │19萬1,792元 │偵二卷第170頁 │ │ │偵二卷第170頁 │19萬1,792元匯 │ │
│ │ │ │ │ │ │ │入吳杏如帳戶 │ │
├───┼───────┼───────┼─────────┼──────┼───────┼────────┼───────┼───────┤
│26-11 │102年7月19日 │22萬5,060元 │偵二卷第170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70頁反 │22萬5,060元匯 │ │
│ │ │ │ │ │ │面 │入吳杏如帳戶 │ │
├───┼───────┼───────┼─────────┼──────┼───────┼────────┼───────┼───────┤
│26-12 │102年7月23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17頁 │ │ │ │ │ │
├───┼───────┼───────┼─────────┼──────┼───────┼────────┼───────┼───────┤
│26-13 │102年7月23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17頁 │ │ │ │ │ │
├───┼───────┼───────┼─────────┼──────┼───────┼────────┼───────┼───────┤
│26-14 │102年7月25日 │2萬5,030元 │偵二卷第118頁 │ │ │偵二卷第118頁 │2萬5,030元匯入│ │
│ │ │ │ │ │ │ │吳杏如帳戶 │ │
├───┼───────┼───────┼─────────┼──────┼───────┼────────┼───────┼───────┤
│26-15 │102年7月31日 │4萬2,030元 │偵二卷第171頁 │ │ │偵二卷第171頁 │4萬2,030元匯入│ │
│ │ │ │ │ │ │ │吳杏如帳戶 │ │
├───┼───────┼───────┼─────────┼──────┼───────┼────────┼───────┼───────┤
│26-16 │102年7月 │ │ │19萬856元 │102年6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13頁至│ │ │
│ │ │ │ │ │ │第17頁 │ │ │
├───┼───────┼───────┼─────────┼──────┼───────┼────────┼───────┼───────┤
│27-1 │102年8月5日 │10萬元 │偵二卷第171頁反面 │10萬元 │中元普渡金 │本院卷五第48頁 │ │1.被告102年8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67萬536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7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45萬│
│ │ │ │ │ │ │ │ │ 7,94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21萬2,590 │
│ │ │ │ │ │ │ │ │ 元 │
├───┼───────┼───────┼─────────┼──────┼───────┼────────┼───────┼───────┤
│27-2 │102年8月5日 │19萬856元 │偵二卷第172頁反面 │19萬856元 │102年7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78頁至│ │ │
│ │ │ │ │ │ │第82頁 │ │ │
├───┼───────┼───────┼─────────┼──────┼───────┼────────┼───────┼───────┤
│27-3 │102年8月6日 │2萬9,500元 │偵二卷第172頁 │ │ │ │ │ │
├───┼───────┼───────┼─────────┼──────┼───────┼────────┼───────┼───────┤
│27-4 │102年8月7日 │8萬7,710元 │偵二卷第173頁 │ │ │偵二卷第174頁 │8萬7,710元匯入│ │
│ │ │ │ │ │ │ │吳杏如帳戶 │ │
├───┼───────┼───────┼─────────┼──────┼───────┼────────┼───────┼───────┤
│27-5 │102年8月9日 │7萬30元 │偵二卷第175頁 │ │ │偵二卷第175頁 │7萬30元匯入吳 │ │
│ │ │ │ │ │ │ │杏如帳戶 │ │
├───┼───────┼───────┼─────────┼──────┼───────┼────────┼───────┼───────┤
│27-6 │102年8月16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18頁反面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五第49頁 │ │ │
├───┼───────┼───────┼─────────┼──────┼───────┼────────┼───────┼───────┤
│27-7 │102年8月16日 │1萬5,200元 │偵二卷第118頁反面 │1萬5,2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56頁至│ │ │
│ │ │ │ │ │ │第67頁 │ │ │
├───┼───────┼───────┼─────────┼──────┼───────┼────────┼───────┼───────┤
│27-8 │102年8月20日 │7萬9,530元 │偵二卷第119頁反面 │ │ │ │ │ │
├───┼───────┼───────┼─────────┼──────┼───────┼────────┼───────┼───────┤
│27-9 │102年8月20日 │ │ │ │ │偵二卷第119頁反 │5萬30元匯入寧 │ │
│ │ │ │ │ │ │面 │敏中帳戶 │ │
├───┼───────┼───────┼─────────┼──────┼───────┼────────┼───────┼───────┤
│27-10 │102年8月20日 │ │ │2萬9,500元 │102年7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19頁反 │ │ │
│ │ │ │ │ │梯 │面、本院卷五第68│ │ │
│ │ │ │ │ │ │頁至第74頁 │ │ │
├───┼───────┼───────┼─────────┼──────┼───────┼────────┼───────┼───────┤
│27-11 │102年8月28日 │8萬7,710元 │偵二卷第119頁 │8萬7,710元 │102年8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20頁反 │ │ │
│ │ │ │ │ │ │面、本院卷五第75│ │ │
│ │ │ │ │ │ │頁至第77頁 │ │ │
├───┼───────┼───────┼─────────┼──────┼───────┼────────┼───────┼───────┤
│27-12 │102年8月 │ │ │1,180元 │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五第53頁至│ │ │
│ │ │ │ │ │ │第55頁 │ │ │
├───┼───────┼───────┼─────────┼──────┼───────┼────────┼───────┼───────┤
│27-13 │102年8月 │ │ │2萬3,500元 │錄放影機費用匯│本院卷五第43頁至│ │ │
│ │ │ │ │ │入陳清貴帳戶 │第45頁 │ │ │
├───┼───────┼───────┼─────────┼──────┼───────┼────────┼───────┼───────┤
│28-1 │102年9月3日 │21萬元 │偵二卷第120頁 │ │ │ │ │1.被告102年9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45萬3,56│
│ │ │ │ │ │ │ │ │ 0元(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36萬7,0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8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46萬│
│ │ │ │ │ │ │ │ │ 5,361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1萬1,801 │
│ │ │ │ │ │ │ │ │ 元 │
├───┼───────┼───────┼─────────┼──────┼───────┼────────┼───────┼───────┤
│28-2 │102年9月5日 │1萬5,000元 │偵二卷第121頁反面 │1萬5,000元 │白鐵門 │本院卷五第151頁 │ │ │
│ │ │ │ │ │ │至第152頁 │ │ │
├───┼───────┼───────┼─────────┼──────┼───────┼────────┼───────┼───────┤
│28-3 │102年9月10日 │8萬7,710元 │偵二卷第121頁 │8萬7,710元 │102年9月永佳樂│本院卷五第158頁 │ │ │
│ │ │ │ │ │ │至第160頁 │ │ │
├───┼───────┼───────┼─────────┼──────┼───────┼────────┼───────┼───────┤
│28-4 │102年9月16日 │5萬4,350元 │偵二卷第122頁 │5萬4,35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114頁 │ │ │
│ │ │ │ │ │ │至第115頁、第128│ │ │
│ │ │ │ │ │ │頁至第133頁、第1│ │ │
│ │ │ │ │ │ │38頁至第148頁 │ │ │
├───┼───────┼───────┼─────────┼──────┼───────┼────────┼───────┼───────┤
│28-5 │102年9月16日 │ │ │ │ │偵二卷第122頁 │5萬30元匯入寧 │ │
│ │ │ │ │ │ │ │敏中帳戶 │ │
├───┼───────┼───────┼─────────┼──────┼───────┼────────┼───────┼───────┤
│28-6 │102年9月26日 │6萬3,000元(起│本院卷一第222頁 │6萬3,000元 │椅子更新 │本院卷五第126頁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 │至第127頁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28-7 │102年9月27日 │2萬3,500元(起│本院卷一第222頁 │ │ │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 │ │ │ │
│ │ │被告領款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28-8 │102年9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116頁 │ │ │
│ │ │ │ │ │ │至第117頁 │ │ │
├───┼───────┼───────┼─────────┼──────┼───────┼────────┼───────┼───────┤
│28-9 │102年9月 │ │ │4,000元 │清洗水池 │本院卷五第106頁 │ │ │
│ │ │ │ │ │ │至第107頁 │ │ │
├───┼───────┼───────┼─────────┼──────┼───────┼────────┼───────┼───────┤
│28-10 │102年9月 │ │ │4萬5,845元 │102年8月崇友電│本院卷五第108頁 │ │ │
│ │ │ │ │ │梯 │至第113頁 │ │ │
├───┼───────┼───────┼─────────┼──────┼───────┼────────┼───────┼───────┤
│28-11 │102年9月 │ │ │19萬4,656元 │102年8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149頁 │ │ │
│ │ │ │ │ │ │至第150頁、第153│ │ │
│ │ │ │ │ │ │頁至第157頁 │ │ │
├───┼───────┼───────┼─────────┼──────┼───────┼────────┼───────┼───────┤
│29-1 │102年10月1日 │19萬4,656元 │偵二卷第122頁反面 │ │ │ │ │1.被告102年10 │
│ │ │ │ │ │ │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42萬8,│
│ │ │ │ │ │ │ │ │ 871元(起訴 │
│ │ │ │ │ │ │ │ │ 書附表一誤載│
│ │ │ │ │ │ │ │ │ 為38萬3,026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9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3萬│
│ │ │ │ │ │ │ │ │ 5,296元(起 │
│ │ │ │ │ │ │ │ │ 訴書附表三誤│
│ │ │ │ │ │ │ │ │ 載為33萬5,26│
│ │ │ │ │ │ │ │ │ 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9萬3,575元│
├───┼───────┼───────┼─────────┼──────┼───────┼────────┼───────┼───────┤
│29-2 │102年10月7日 │1萬3,000元 │偵二卷第123頁反面 │1萬3,0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182頁 │ │ │
│ │ │ │ │ │ │至第187頁 │ │ │
├───┼───────┼───────┼─────────┼──────┼───────┼────────┼───────┼───────┤
│29-3 │102年10月7日 │2萬7,600元 │偵二卷第123頁反面 │2萬7,600元 │102年9月崇友電│本院卷五第178頁 │ │ │
│ │ │ │ │ │梯 │至第181頁 │ │ │
├───┼───────┼───────┼─────────┼──────┼───────┼────────┼───────┼───────┤
│29-4 │102年10月7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23頁反面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五第188頁 │ │ │
├───┼───────┼───────┼─────────┼──────┼───────┼────────┼───────┼───────┤
│29-5 │102年10月11日 │5萬60元 │偵二卷第123頁 │ │ │偵二卷第123頁 │5萬60元匯入吳 │ │
│ │ │ │ │ │ │ │杏如帳戶 │ │
├───┼───────┼───────┼─────────┼──────┼───────┼────────┼───────┼───────┤
│29-6 │102年10月15日 │8萬7,710元 │偵二卷第124頁 │8萬7,710元 │102年10月永佳 │本院卷五第176頁 │ │ │
│ │ │ │ │ │樂 │至第177頁 │ │ │
├───┼───────┼───────┼─────────┼──────┼───────┼────────┼───────┼───────┤
│29-7 │102年10月18日 │4萬5,845元(起│本院卷一第224頁 │ │ │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 │ │ │ │
│ │ │被告領款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29-8 │102年10月 │ │ │5,330元(102│監視器費用匯入│本院卷五第173頁 │ │ │
│ │ │ │ │年9月收支報 │陳清貴帳戶 │至第175頁 │ │ │
│ │ │ │ │表誤載為5,30│ │ │ │ │
│ │ │ │ │0元 │ │ │ │ │
├───┼───────┼───────┼─────────┼──────┼───────┼────────┼───────┼───────┤
│29-9 │102年10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170頁 │ │ │
│ │ │ │ │ │ │至第171頁 │ │ │
├───┼───────┼───────┼─────────┼──────┼───────┼────────┼───────┼───────┤
│29-10 │102年10月 │ │ │19萬856元 │102年9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192頁 │ │ │
│ │ │ │ │ │ │至第196頁 │ │ │
├───┼───────┼───────┼─────────┼──────┼───────┼────────┼───────┼───────┤
│30-1 │102年11月4日 │19萬856元 │偵二卷第124頁反面 │19萬856元 │102年10月管理 │本院卷五第215頁 │ │1.被告102年11 │
│ │ │ │ │ │費 │至第220頁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59萬6,│
│ │ │ │ │ │ │ │ │ 876元(起訴 │
│ │ │ │ │ │ │ │ │ 書附表一誤載│
│ │ │ │ │ │ │ │ │ 為56萬7,786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10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33│
│ │ │ │ │ │ │ │ │ 萬9,836元 │
│ │ │ │ │ │ │ │ │3.除上述2.以外│
│ │ │ │ │ │ │ │ │ ,被告另匯款│
│ │ │ │ │ │ │ │ │ 給社區廠商(│
│ │ │ │ │ │ │ │ │ 即編號30-4之│
│ │ │ │ │ │ │ │ │ 1,600元部分 │
│ │ │ │ │ │ │ │ │ )金額:1,60│
│ │ │ │ │ │ │ │ │ 0元 │
│ │ │ │ │ │ │ │ │4.差額(1減2減│
│ │ │ │ │ │ │ │ │ 3):25萬5,4│
│ │ │ │ │ │ │ │ │ 40元 │
├───┼───────┼───────┼─────────┼──────┼───────┼────────┼───────┼───────┤
│30-2 │102年11月4日 │11萬5,000元 │偵二卷第124頁反面 │ │ │ │ │ │
├───┼───────┼───────┼─────────┼──────┼───────┼────────┼───────┼───────┤
│30-3 │102年11月7日 │8萬6,530元 │偵二卷第125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25頁反 │8萬6,530元匯入│ │
│ │ │ │ │ │ │面 │吳杏如帳戶 │ │
├───┼───────┼───────┼─────────┼──────┼───────┼────────┼───────┼───────┤
│30-4 │102年11月8日 │4萬7,660元 │偵二卷第125頁 │ │ │偵二卷第125頁 │2萬60元匯入吳 │ │
│ │ │ │ │ │ │ │杏如帳戶 │ │
│ │ │ │ ├──────┼───────┼────────┼───────┼───────┤
│ │ │ │ │2萬7,600元 │102年10月崇友 │偵二卷第125頁、 │102年10月收支 │ │
│ │ │ │ │ │電梯 │本院卷五第229頁 │報表及請購單記│ │
│ │ │ │ │ │ │至第231頁 │載為2萬6,000元│ │
├───┼───────┼───────┼─────────┼──────┼───────┼────────┼───────┼───────┤
│30-5 │102年11月13日 │4萬30元 │偵二卷第126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26頁反 │4萬30元匯入吳 │ │
│ │ │ │ │ │ │面 │杏如帳戶 │ │
├───┼───────┼───────┼─────────┼──────┼───────┼────────┼───────┼───────┤
│30-6 │102年11月19日 │8萬7,710元 │偵二卷第126頁 │ │ │偵二卷第126頁 │8萬7,710元匯入│ │
│ │ │ │ │ │ │ │吳杏如帳戶 │ │
├───┼───────┼───────┼─────────┼──────┼───────┼────────┼───────┼───────┤
│30-7 │102年11月25日 │2萬9,090元(起│本院卷一第226頁反 │2萬9,09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200頁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面 │ │ │至第214頁 │ │ │
│ │ │被告領款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30-8 │102年11月 │ │ │8萬7,710元 │102年11月永佳 │本院卷五第224頁 │ │ │
│ │ │ │ │ │樂 │至第226頁 │ │ │
├───┼───────┼───────┼─────────┼──────┼───────┼────────┼───────┼───────┤
│30-9 │102年11月 │ │ │1,180元 │影印機、影印紙│本院卷五第221頁 │ │ │
│ │ │ │ │ │ │至第223頁 │ │ │
├───┼───────┼───────┼─────────┼──────┼───────┼────────┼───────┼───────┤
│30-10 │102年11月 │ │ │5,000元 │對講機更新 │本院卷五第227頁 │ │ │
│ │ │ │ │ │ │至第228頁 │ │ │
├───┼───────┼───────┼─────────┼──────┼───────┼────────┼───────┼───────┤
│31-1 │102年12月6日 │19萬856元 │偵二卷第127頁反面 │19萬856元 │102年11月管理 │本院卷五第271頁 │ │1.被告102年12 │
│ │ │ │ │ │費 │至第276頁 │ │ 月領款及匯款│
│ │ │ │ │ │ │ │ │ 金額:47萬95│
│ │ │ │ │ │ │ │ │ 6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11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39│
│ │ │ │ │ │ │ │ │ 萬4,75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7萬6,200元│
├───┼───────┼───────┼─────────┼──────┼───────┼────────┼───────┼───────┤
│31-2 │102年12月10日 │12萬5,200元 │偵二卷第127頁 │3萬7,000元 │102年11月崇友 │偵二卷第127頁、 │ │ │
│ │ │ │ │ │電梯 │本院卷五第261頁 │ │ │
│ │ │ │ ├──────┼───────┤至第270頁 │ │ │
│ │ │ │ │8萬8,200元 │102年12月永佳 │ │ │ │
│ │ │ │ │ │樂 │ │ │ │
├───┼───────┼───────┼─────────┼──────┼───────┼────────┼───────┼───────┤
│31-3 │102年12月23日 │4萬900元 │偵二卷第128頁反面 │4萬900元 │晨紳電機 │本院卷五第251頁 │ │ │
│ │ │ │ │ │ │至第258頁 │ │ │
├───┼───────┼───────┼─────────┼──────┼───────┼────────┼───────┼───────┤
│31-4 │102年12月24日 │8萬5,000元 │偵二卷第128頁 │ │ │ │ │ │
├───┼───────┼───────┼─────────┼──────┼───────┼────────┼───────┼───────┤
│31-5 │102年12月24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29頁反面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五第250頁 │ │ │
├───┼───────┼───────┼─────────┼──────┼───────┼────────┼───────┼───────┤
│31-6 │102年12月26日 │1萬9,000元 │偵二卷第129 頁 │1萬9,000元 │監控主機 │本院卷五第277頁 │ │ │
│ │ │ │ │ │ │至第278頁 │ │ │
├───┼───────┼───────┼─────────┼──────┼───────┼────────┼───────┼───────┤
│31-7 │102年12月 │ │ │8,000元 │漂白水40桶 │本院卷五第259頁 │ │ │
│ │ │ │ │ │ │至第260頁 │ │ │
├───┼───────┼───────┼─────────┼──────┼───────┼────────┼───────┼───────┤
│31-8 │102年12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279頁 │ │ │
│ │ │ │ │ │ │至第280頁 │ │ │
├───┼───────┼───────┼─────────┼──────┼───────┼────────┼───────┼───────┤
│32-1 │103年1月8日 │7萬8,690元 │偵二卷第176頁反面 │ │ │ │ │1.被告103年1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17萬2,79│
│ │ │ │ │ │ │ │ │ 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2年12月實際 │
│ │ │ │ │ │ │ │ │ 支出金額:34│
│ │ │ │ │ │ │ │ │ 萬6,146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17萬3,356│
│ │ │ │ │ │ │ │ │ 元 │
├───┼───────┼───────┼─────────┼──────┼───────┼────────┼───────┼───────┤
│32-2 │103年1月10日 │1萬3,500元 │偵二卷第176頁 │ │ │ │ │ │
├───┼───────┼───────┼─────────┼──────┼───────┼────────┼───────┼───────┤
│32-3 │103年1月15日 │2萬5,800元 │偵二卷第177頁反面 │ │ │ │ │ │
├───┼───────┼───────┼─────────┼──────┼───────┼────────┼───────┼───────┤
│32-4 │103年1月29日 │5萬4,800元 │偵二卷第179頁 │ │ │ │ │ │
├───┼───────┼───────┼─────────┼──────┼───────┼────────┼───────┼───────┤
│32-5 │103年1月 │ │ │8萬8,690元 │103年1月永佳樂│本院卷五第317頁 │ │ │
│ │ │ │ │ │ │至第319頁 │ │ │
├───┼───────┼───────┼─────────┼──────┼───────┼────────┼───────┼───────┤
│32-6 │103年1月 │ │ │19萬856元 │102年12月管理 │本院卷五第310頁 │ │ │
│ │ │ │ │ │費 │至第314頁 │ │ │
├───┼───────┼───────┼─────────┼──────┼───────┼────────┼───────┼───────┤
│32-7 │103年1月 │ │ │2萬6,000元 │102年12月崇友 │本院卷五第336頁 │ │ │
│ │ │ │ │ │電梯 │至第338頁 │ │ │
├───┼───────┼───────┼─────────┼──────┼───────┼────────┼───────┼───────┤
│32-8 │103年1月 │ │ │1萬4,80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322頁 │ │ │
│ │ │ │ │ │ │至第332頁 │ │ │
├───┼───────┼───────┼─────────┼──────┼───────┼────────┼───────┼───────┤
│32-9 │103年1月 │ │ │6,000元 │修門檻 │本院卷五第320頁 │ │ │
│ │ │ │ │ │ │至第321頁 │ │ │
├───┼───────┼───────┼─────────┼──────┼───────┼────────┼───────┼───────┤
│32-10 │103年1月 │ │ │1萬9,000元 │監控主機 │本院卷五第315頁 │ │ │
│ │ │ │ │ │ │至第316頁 │ │ │
├───┼───────┼───────┼─────────┼──────┼───────┼────────┼───────┼───────┤
│32-11 │103年1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333頁 │ │ │
│ │ │ │ │ │ │至第334頁 │ │ │
├───┼───────┼───────┼─────────┼──────┼───────┼────────┼───────┼───────┤
│33-1 │103年2月5日 │5萬6,000元 │偵二卷第180頁反面 │ │ │ │ │1.被告103年2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41萬8,07│
│ │ │ │ │ │ │ │ │ 6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1月支付廠│
│ │ │ │ │ │ │ │ │ 商用於社區支│
│ │ │ │ │ │ │ │ │ 出金額:56萬│
│ │ │ │ │ │ │ │ │ 932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14萬2,856│
│ │ │ │ │ │ │ │ │ 元 │
├───┼───────┼───────┼─────────┼──────┼───────┼────────┼───────┼───────┤
│33-2 │103年2月6日 │3萬7,000元 │偵二卷第180頁 │ │ │ │ │ │
├───┼───────┼───────┼─────────┼──────┼───────┼────────┼───────┼───────┤
│33-3 │103年2月10日 │8萬856元 │偵二卷第181頁 │ │ │ │ │ │
├───┼───────┼───────┼─────────┼──────┼───────┼────────┼───────┼───────┤
│33-4 │103年2月14日 │3萬400元 │偵二卷第130頁反面 │3萬400元 │103年1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30頁反 │ │ │
│ │ │ │ │ │梯 │面、本院卷五第38│ │ │
│ │ │ │ │ │ │3頁至第389頁 │ │ │
├───┼───────┼───────┼─────────┼──────┼───────┼────────┼───────┼───────┤
│33-5 │103年2月14日 │8萬9,670元 │偵二卷第130頁 │8萬9,670元 │103年2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30頁、 │ │ │
│ │ │ │ │ │ │本院卷五第397頁 │ │ │
│ │ │ │ │ │ │至第399頁 │ │ │
├───┼───────┼───────┼─────────┼──────┼───────┼────────┼───────┼───────┤
│33-6 │103年2月14日 │1萬9,800元 │偵二卷第131頁反面 │1萬9,800元 │清洗水塔、魚池│本院卷五第352頁 │ │ │
│ │ │ │ │ │ │至第354頁 │ │ │
├───┼───────┼───────┼─────────┼──────┼───────┼────────┼───────┼───────┤
│33-7 │103年2月25日 │1萬元 │偵二卷第132頁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五第390頁 │ │ │
├───┼───────┼───────┼─────────┼──────┼───────┼────────┼───────┼───────┤
│33-8 │103年2月25日 │6萬1,600元 │偵二卷第132頁 │6萬1,600元 │高壓灌漿 │本院卷五第373頁 │ │ │
│ │ │ │ │ │ │至第377頁 │ │ │
├───┼───────┼───────┼─────────┼──────┼───────┼────────┼───────┼───────┤
│33-9 │103年2月25日 │3萬2,750元 │偵二卷第132頁 │3萬2,75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355頁 │ │ │
│ │ │ │ │ │ │至第370頁、第391│ │ │
│ │ │ │ │ │ │頁至第393頁 │ │ │
├───┼───────┼───────┼─────────┼──────┼───────┼────────┼───────┼───────┤
│33-10 │103年2月 │ │無對應領款單據 │8萬3,200元 │監控器材 │本院卷五第371頁 │ │ │
│ │ │ │ │ │ │至第372頁 │ │ │
├───┼───────┼───────┼─────────┼──────┼───────┼────────┼───────┼───────┤
│33-11 │103年2月 │ │無對應領款單據 │23萬2,712元 │103年1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378頁 │ │ │
│ │ │ │ │ │及年終 │至第382頁 │ │ │
├───┼───────┼───────┼─────────┼──────┼───────┼────────┼───────┼───────┤
│33-12 │103年2月 │ │無對應領款單據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394頁 │ │ │
│ │ │ │ │ │ │至第395頁 │ │ │
├───┼───────┼───────┼─────────┼──────┼───────┼────────┼───────┼───────┤
│34-1 │103年3月5日 │15萬9,071元 │偵二卷第181頁反面 │ │ │ │ │1.被告103年3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44萬931 │
│ │ │ │ │ │ │ │ │ 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2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3萬│
│ │ │ │ │ │ │ │ │ 7,931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10萬3,000 │
│ │ │ │ │ │ │ │ │ 元 │
├───┼───────┼───────┼─────────┼──────┼───────┼────────┼───────┼───────┤
│34-2 │103年3月6日 │4萬8,000元 │偵二卷第184頁反面 │ │ │ │ │ │
├───┼───────┼───────┼─────────┼──────┼───────┼────────┼───────┼───────┤
│34-3 │103年3月7日 │2萬8,000元 │偵二卷第184 頁 │ │ │ │ │ │
├───┼───────┼───────┼─────────┼──────┼───────┼────────┼───────┼───────┤
│34-4 │103年3月11日 │4萬4,590元 │偵二卷第185頁反面 │ │ │ │ │ │
├───┼───────┼───────┼─────────┼──────┼───────┼────────┼───────┼───────┤
│34-5 │103年3月14日 │4萬3,800元 │偵二卷第185頁 │ │ │ │ │ │
├───┼───────┼───────┼─────────┼──────┼───────┼────────┼───────┼───────┤
│34-6 │103年3月24日 │2萬7,800元 │偵二卷第186頁 │2萬7,800元 │103年2月崇友電│本院卷五第419頁 │ │ │
│ │ │ │ │ │梯 │至第423頁 │ │ │
├───┼───────┼───────┼─────────┼──────┼───────┼────────┼───────┼───────┤
│34-7 │103年3月28日 │8萬9,670元 │偵二卷第133頁 │8萬9,670元 │103年3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33頁、 │ │ │
│ │ │ │ │ │ │本院卷五第413頁 │ │ │
│ │ │ │ │ │ │至第416頁 │ │ │
├───┼───────┼───────┼─────────┼──────┼───────┼────────┼───────┼───────┤
│34-8 │103年3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411頁 │ │ │
│ │ │ │ │ │ │至第412頁 │ │ │
├───┼───────┼───────┼─────────┼──────┼───────┼────────┼───────┼───────┤
│34-9 │103年3月 │ │ │8,000元 │漂白水40桶 │本院卷五第417頁 │ │ │
│ │ │ │ │ │ │至第418頁 │ │ │
├───┼───────┼───────┼─────────┼──────┼───────┼────────┼───────┼───────┤
│34-10 │103年3月 │ │ │18萬9,071元 │103年2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424頁 │ │ │
│ │ │ │ │ │ │至第428頁 │ │ │
├───┼───────┼───────┼─────────┼──────┼───────┼────────┼───────┼───────┤
│34-11 │103年3月 │ │ │1萬4,59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429頁 │ │ │
│ │ │ │ │ │ │至第435頁 │ │ │
├───┼───────┼───────┼─────────┼──────┼───────┼────────┼───────┼───────┤
│34-12 │103年3月 │ │ │8,000元 │社區消毒 │本院卷五第438頁 │ │ │
│ │ │ │ │ │ │至第439頁 │ │ │
├───┼───────┼───────┼─────────┼──────┼───────┼────────┼───────┼───────┤
│35-1 │103年4月1日 │15萬元 │偵二卷第186頁反面 │ │ │ │ │1.被告103年4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45萬6,75│
│ │ │ │ │ │ │ │ │ 0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3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4萬│
│ │ │ │ │ │ │ │ │ 7,471元 │
│ │ │ │ │ │ │ │ │3.除上述2.以外│
│ │ │ │ │ │ │ │ │ ,被告另匯款│
│ │ │ │ │ │ │ │ │ 給社區廠商(│
│ │ │ │ │ │ │ │ │ 即編號35-6)│
│ │ │ │ │ │ │ │ │ 金額:2萬7,8│
│ │ │ │ │ │ │ │ │ 00元 │
│ │ │ │ │ │ │ │ │4.差額(1減2減│
│ │ │ │ │ │ │ │ │ 3):8萬1,47│
│ │ │ │ │ │ │ │ │ 9元 │
├───┼───────┼───────┼─────────┼──────┼───────┼────────┼───────┼───────┤
│35-2 │103年4月8日 │17萬8,000元 │偵二卷第187頁反面 │ │ │ │ │ │
├───┼───────┼───────┼─────────┼──────┼───────┼────────┼───────┼───────┤
│35-3 │103年4月11日 │1萬9,800元 │偵二卷第133頁反面 │1萬9,800元 │晨紳機電 │ │ │ │
├───┼───────┼───────┼─────────┼──────┼───────┼────────┼───────┼───────┤
│35-4 │103年4月22日 │5萬1,100元 │偵二卷第187頁 │ │ │ │ │ │
├───┼───────┼───────┼─────────┼──────┼───────┼────────┼───────┼───────┤
│35-5 │103年4月23日 │3萬50元 │偵二卷第188頁反面 │3萬50元 │103年3月崇友電│ │ │ │
│ │ │ │ │ │梯 │ │ │ │
├───┼───────┼───────┼─────────┼──────┼───────┼────────┼───────┼───────┤
│35-6 │103年4月25日 │2萬7,800元 │偵二卷第188頁 │2萬7,800元 │崇友電梯 │偵二卷第188頁 │103年3月收支報│ │
│ │ │ │ │ │ │ │表無此筆支出,│ │
│ │ │ │ │ │ │ │亦無請款單 │ │
├───┼───────┼───────┼─────────┼──────┼───────┼────────┼───────┼───────┤
│35-7 │103年4月 │ │ │18萬8,771元 │103年3月管理費│ │ │ │
├───┼───────┼───────┼─────────┼──────┼───────┼────────┼───────┼───────┤
│35-8 │103年4月 │ │ │8萬9,670元 │103年4月永佳樂│ │ │ │
├───┼───────┼───────┼─────────┼──────┼───────┼────────┼───────┼───────┤
│35-9 │103年4月 │ │ │1,180元 │影印機、影印紙│ │ │ │
├───┼───────┼───────┼─────────┼──────┼───────┼────────┼───────┼───────┤
│35-10 │103年4月 │ │ │1萬8,000元 │修剪樹木 │ │ │ │
├───┼───────┼───────┼─────────┼──────┼───────┼────────┼───────┼───────┤
│36-1 │103年5月6日 │17萬1,197元 │偵二卷第189頁反面 │ │ │ │ │1.被告103年5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67萬7,59│
│ │ │ │ │ │ │ │ │ 7元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4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71萬│
│ │ │ │ │ │ │ │ │ 6,051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3萬8,454 │
│ │ │ │ │ │ │ │ │ 元 │
├───┼───────┼───────┼─────────┼──────┼───────┼────────┼───────┼───────┤
│36-2 │103年5月7日 │11萬800元 │偵二卷第189頁 │ │ │ │ │ │
├───┼───────┼───────┼─────────┼──────┼───────┼────────┼───────┼───────┤
│36-3 │103年5月9日 │9萬9,900元 │偵二卷第190頁反面 │ │ │ │ │ │
├───┼───────┼───────┼─────────┼──────┼───────┼────────┼───────┼───────┤
│36-4 │103年5月13日 │11萬元 │偵二卷第190頁 │ │ │ │ │ │
├───┼───────┼───────┼─────────┼──────┼───────┼────────┼───────┼───────┤
│36-5 │103年5月15日 │15萬元 │偵二卷第191頁反面 │ │ │ │ │ │
├───┼───────┼───────┼─────────┼──────┼───────┼────────┼───────┼───────┤
│36-6 │103年5月20日 │3萬5,700元 │偵二卷第191頁 │ │ │ │ │ │
├───┼───────┼───────┼─────────┼──────┼───────┼────────┼───────┼───────┤
│36-7 │103年5月 │ │ │8萬8,690元 │103年5月永佳樂│本院卷五第483頁 │ │ │
│ │ │ │ │ │ │至第484頁 │ │ │
├───┼───────┼───────┼─────────┼──────┼───────┼────────┼───────┼───────┤
│36-8 │103年5月 │ │ │17萬5,121元 │103年4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458頁 │ │ │
│ │ │ │ │ │ │至第462頁 │ │ │
├───┼───────┼───────┼─────────┼──────┼───────┼────────┼───────┼───────┤
│36-9 │103年5月 │ │ │2萬6,000元 │103年4月崇友電│本院卷五第481頁 │ │ │
│ │ │ │ │ │梯 │至第482頁 │ │ │
├───┼───────┼───────┼─────────┼──────┼───────┼────────┼───────┼───────┤
│36-10 │103年5月 │ │ │3萬5,74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469頁 │ │ │
│ │ │ │ │ │ │至第480頁 │ │ │
├───┼───────┼───────┼─────────┼──────┼───────┼────────┼───────┼───────┤
│36-11 │103年5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455頁 │ │ │
│ │ │ │ │ │ │至第456頁 │ │ │
├───┼───────┼───────┼─────────┼──────┼───────┼────────┼───────┼───────┤
│36-12 │103年5月 │ │ │13萬2,700元 │防漏工程 │本院卷五第451頁 │ │ │
│ │ │ │ │ │ │至第454頁 │ │ │
├───┼───────┼───────┼─────────┼──────┼───────┼────────┼───────┼───────┤
│36-13 │103年5月 │ │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五第457頁 │ │ │
├───┼───────┼───────┼─────────┼──────┼───────┼────────┼───────┼───────┤
│36-14 │103年5月 │ │ │24萬7,000元 │區大會禮金 │本院卷五第485頁 │ │ │
├───┼───────┼───────┼─────────┼──────┼───────┼────────┼───────┼───────┤
│37-1 │103年6月3日 │40萬7,763元 │偵二卷第192頁 │ │ │ │ │1.被告103年6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258萬8,7│
│ │ │ │ │ │ │ │ │ 93元(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208萬8,793元│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5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40萬│
│ │ │ │ │ │ │ │ │ 7,273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218萬1,520│
│ │ │ │ │ │ │ │ │ 元 │
├───┼───────┼───────┼─────────┼──────┼───────┼────────┼───────┼───────┤
│37-2 │103年6月3日 │ │ │2萬7,000元 │103年5月崇友電│偵二卷第192頁反 │ │ │
│ │ │ │ │ │梯 │面、本院卷五第50│ │ │
│ │ │ │ │ │ │2頁至第508頁 │ │ │
├───┼───────┼───────┼─────────┼──────┼───────┼────────┼───────┼───────┤
│37-3 │103年6月3日 │ │ │8萬8690元 │103年6月永佳樂│偵二卷第192頁反 │ │ │
│ │ │ │ │ │ │面、本院卷五第50│ │ │
│ │ │ │ │ │ │9頁至第511頁 │ │ │
├───┼───────┼───────┼─────────┼──────┼───────┼────────┼───────┼───────┤
│37-4 │103年6月10日 │21萬元 │偵二卷第195頁 │ │ │ │ │ │
├───┼───────┼───────┼─────────┼──────┼───────┼────────┼───────┼───────┤
│37-5 │103年6月10日 │80萬元 │偵二卷第195頁 │ │ │ │ │ │
├───┼───────┼───────┼─────────┼──────┼───────┼────────┼───────┼───────┤
│37-6 │103年6月10日 │50萬元(起訴書│本院卷一第243頁反 │ │ │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面 │ │ │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37-7 │103年6月11日 │24萬7,000元 │偵二卷第195頁反面 │ │ │偵二卷第195頁反 │24萬7,000元匯 │ │
│ │ │ │ │ │ │面 │入吳杏如帳戶 │ │
├───┼───────┼───────┼─────────┼──────┼───────┼────────┼───────┼───────┤
│37-8 │103年6月16日 │9萬6,000元 │偵二卷第193頁反面 │ │ │ │ │ │
├───┼───────┼───────┼─────────┼──────┼───────┼────────┼───────┼───────┤
│37-9 │103年6月17日 │21萬30元 │偵二卷第193頁 │ │ │偵二卷第193頁 │21萬30元匯入吳│ │
│ │ │ │ │ │ │ │杏如帳戶 │ │
├───┼───────┼───────┼─────────┼──────┼───────┼────────┼───────┼───────┤
│37-10 │103年6月24日 │11萬8,000元 │偵二卷第194頁反面 │ │ │ │ │ │
├───┼───────┼───────┼─────────┼──────┼───────┼────────┼───────┼───────┤
│37-11 │103年6月 │ │ │19萬723元 │103年5月管理費│本院卷五第529頁 │ │ │
│ │ │ │ │ │ │至第534頁 │ │ │
├───┼───────┼───────┼─────────┼──────┼───────┼────────┼───────┼───────┤
│37-12 │103年6月 │ │ │1萬8,060元 │晨紳機電 │本院卷五第517頁 │ │ │
│ │ │ │ │ │ │至第526頁 │ │ │
├───┼───────┼───────┼─────────┼──────┼───────┼────────┼───────┼───────┤
│37-13 │103年6月 │ │ │800元 │影印機 │本院卷五第500頁 │ │ │
│ │ │ │ │ │ │至第501頁 │ │ │
├───┼───────┼───────┼─────────┼──────┼───────┼────────┼───────┼───────┤
│37-14 │103年6月 │ │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本院卷五第512頁 │ │ │
├───┼───────┼───────┼─────────┼──────┼───────┼────────┼───────┼───────┤
│37-15 │103年6月 │ │ │1萬2,000元 │監視器安裝 │本院卷五第513頁 │ │ │
│ │ │ │ │ │ │至第514頁 │ │ │
├───┼───────┼───────┼─────────┼──────┼───────┼────────┼───────┼───────┤
│37-16 │103年6月 │ │ │6萬元 │抽水肥工程 │本院卷五第515頁 │ │ │
│ │ │ │ │ │ │至第516頁 │ │ │
├───┼───────┼───────┼─────────┼──────┼───────┼────────┼───────┼───────┤
│38-1 │103年7月8日 │8萬元 │偵二卷第197頁 │ │ │ │ │1.被告103年7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38萬2,00│
│ │ │ │ │ │ │ │ │ 0元(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38萬1,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6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2萬│
│ │ │ │ │ │ │ │ │ 5,511元 │
│ │ │ │ │ │ │ │ │3.差額(1減2)│
│ │ │ │ │ │ │ │ │ :5萬6,489元│
├───┼───────┼───────┼─────────┼──────┼───────┼────────┼───────┼───────┤
│38-2 │103年7月10日 │8萬3,200元 │偵二卷第197頁 │ │ │ │ │ │
├───┼───────┼───────┼─────────┼──────┼───────┼────────┼───────┼───────┤
│38-3 │103年7月10日 │800元(起訴書 │本院卷一第246頁反 │800元 │影印機 │ │ │ │
│ │ │附表一漏載被告│面 │ │ │ │ │ │
│ │ │領款此筆金額)│ │ │ │ │ │ │
├───┼───────┼───────┼─────────┼──────┼───────┼────────┼───────┼───────┤
│38-4 │103年7月11日 │10萬元 │偵二卷第197頁 │ │ │ │ │ │
├───┼───────┼───────┼─────────┼──────┼───────┼────────┼───────┼───────┤
│38-5 │103年7月18日 │6萬5,000元 │偵二卷第198頁 │ │ │ │ │ │
├───┼───────┼───────┼─────────┼──────┼───────┼────────┼───────┼───────┤
│38-6 │103年7月25日 │5萬3,000元 │偵二卷第198頁 │ │ │ │ │ │
├───┼───────┼───────┼─────────┼──────┼───────┼────────┼───────┼───────┤
│38-7 │103年7月 │ │ │8萬8,690元 │103年7月永佳樂│ │ │ │
├───┼───────┼───────┼─────────┼──────┼───────┼────────┼───────┼───────┤
│38-8 │103年7月 │ │ │18萬6,271元 │103年6月管理費│ │ │ │
├───┼───────┼───────┼─────────┼──────┼───────┼────────┼───────┼───────┤
│38-9 │103年7月 │ │ │2萬6,000元 │103年6月崇友電│ │ │ │
│ │ │ │ │ │梯 │ │ │ │
├───┼───────┼───────┼─────────┼──────┼───────┼────────┼───────┼───────┤
│38-10 │103年7月 │ │ │1萬3,750元 │晨紳機電 │ │ │ │
├───┼───────┼───────┼─────────┼──────┼───────┼────────┼───────┼───────┤
│38-11 │103年7月 │ │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 │ │ │
├───┼───────┼───────┼─────────┼──────┼───────┼────────┼───────┼───────┤
│39-1 │103年8月5日 │3萬5,000元 │偵二卷第199頁 │ │ │ │ │1.被告103年8月│
│ │ │ │ │ │ │ │ │ 領款及匯款金│
│ │ │ │ │ │ │ │ │ 額:87萬3,06│
│ │ │ │ │ │ │ │ │ 9元(起訴書 │
│ │ │ │ │ │ │ │ │ 附表一誤載為│
│ │ │ │ │ │ │ │ │ 78萬4,00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2.健國管委會10│
│ │ │ │ │ │ │ │ │ 3年7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51萬│
│ │ │ │ │ │ │ │ │ 7,986元 │
│ │ │ │ │ │ │ │ │3.除上述2.以外│
│ │ │ │ │ │ │ │ │ ,被告另匯款│
│ │ │ │ │ │ │ │ │ 給社區廠商手│
│ │ │ │ │ │ │ │ │ 續費(即編號│
│ │ │ │ │ │ │ │ │ 39-5之30元部│
│ │ │ │ │ │ │ │ │ 分)金額:30│
│ │ │ │ │ │ │ │ │ 元 │
│ │ │ │ │ │ │ │ │4.差額(1減2減│
│ │ │ │ │ │ │ │ │ 3):35萬5,0│
│ │ │ │ │ │ │ │ │ 53元 │
├───┼───────┼───────┼─────────┼──────┼───────┼────────┼───────┼───────┤
│39-2 │103年8月8日 │26萬元 │偵二卷第199頁 │ │ │ │ │ │
├───┼───────┼───────┼─────────┼──────┼───────┼────────┼───────┼───────┤
│39-3 │103年8月12日 │12萬3,000元 │偵二卷第200頁 │ │ │ │ │ │
├───┼───────┼───────┼─────────┼──────┼───────┼────────┼───────┼───────┤
│39-4 │103年8月14日 │12萬元 │偵二卷第200頁 │ │ │ │ │ │
├───┼───────┼───────┼─────────┼──────┼───────┼────────┼───────┼───────┤
│39-5 │103年8月15日 │24萬6,003元 │偵二卷第134頁 │24萬6,030元 │103年7月管理費│偵二卷第134頁 │ │ │
│ │ │ │ │ │匯入家和保全公│ │ │ │
│ │ │ │ │ │司(103年7月收│ │ │ │
│ │ │ │ │ │支報表誤載為24│ │ │ │
│ │ │ │ │ │萬6,000元) │ │ │ │
├───┼───────┼───────┼─────────┼──────┼───────┼────────┼───────┼───────┤
│39-6 │103年8月27日 │8萬9,066元(起│本院卷一第250頁 │8萬9,066元 │103年8月永佳樂│ │ │ │
│ │ │訴書附表一漏載│ │ │ │ │ │ │
│ │ │被告轉出此筆金│ │ │ │ │ │ │
│ │ │額) │ │ │ │ │ │ │
├───┼───────┼───────┼─────────┼──────┼───────┼────────┼───────┼───────┤
│39-7 │103年8月 │ │ │2萬6,000元 │103年7月崇友電│ │ │ │
│ │ │ │ │ │梯 │ │ │ │
├───┼───────┼───────┼─────────┼──────┼───────┼────────┼───────┼───────┤
│39-8 │103年8月 │ │ │1萬3,000元 │晨紳機電 │ │ │ │
├───┼───────┼───────┼─────────┼──────┼───────┼────────┼───────┼───────┤
│39-9 │103年8月 │ │ │5,120元 │油漆等雜支 │ │ │ │
├───┼───────┼───────┼─────────┼──────┼───────┼────────┼───────┼───────┤
│39-10 │103年8月 │ │ │1萬元 │總幹事行政用金│ │ │ │
├───┼───────┼───────┼─────────┼──────┼───────┼────────┼───────┼───────┤
│39-11 │103年8月 │ │ │10萬元 │中元普渡金 │ │ │ │
├───┼───────┼───────┼─────────┼──────┼───────┼────────┼───────┼───────┤
│39-12 │103年8月 │ │ │2萬8,000元 │大門油漆 │ │ │ │
├───┼───────┼───────┼─────────┼──────┼───────┼────────┼───────┼───────┤
│39-13 │103年8月 │ │ │800元 │影印機 │ │ │ │
├───┼───────┼───────┼─────────┼──────┼───────┼────────┼───────┼───────┤
│40 │103年9月 │ │ │36萬4,753元 │103年8月社區實│ │ │1.健國管委會10│
│ │ │ │ │ │際支出 │ │ │ 3年8月實際支│
│ │ │ │ │ │ │ │ │ 出金額:36萬│
│ │ │ │ │ │ │ │ │ 4,753元 │
├───┴───────┴───────┴─────────┴──────┴───────┴────────┴───────┴───────┤
│1.被告自101年2月起至103年8月止領款及匯款金額共計:2,573萬7,493元 │
│2.健國管委會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8月止實際支出金額及支付廠商金額共計:1,435萬5,954元 │
│3.被告匯回健國管委會帳戶金額共計:283萬2,000元(詳附表二) │
│4.被告依調解筆錄已履行之部分共計:377萬1,542元(350萬元之土地、還款24萬1,542元、匯款3萬元) │
│5.差額(1減2減3減4):477萬7,997元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被告匯回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明細 │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
│101年9月28日 │8萬2,000元 │
├───────┼──────────────┤
│102年3月12日 │25萬元 │
├───────┼──────────────┤
│102年3月28日 │50萬元 │
├───────┼──────────────┤
│102年5月29日 │50萬元 │
├───────┼──────────────┤
│103年5月27日 │150萬元 │
├───────┴──────────────┤
│匯回金額總計:283萬2,000元 │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
│健國管委會3張永豐銀行定期存款單(①50萬元、②200萬元、③300 │
│萬元)尚未期滿解約定存單解約金回存約定之帳戶 │
├────────┬───────┬─────────────┤
│定期存款單(金額│解約日期 │定期存款單解約金(利息)於│
│、存單號碼) ├───────┤解約後存回約定之健國管委會│
│ │定存中途解約金│永豐銀行帳戶 │
├────────┼───────┼─────────────┤
│50萬元定期存款單│101年12月20日 │50萬元解約後,永豐銀行將中│
│(存單號碼:0004│ │途解約金50萬54元存入約定之│
│323號) │ │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 │
│ │ │備註:該筆50萬元定期存款單│
│ │ │於101年12月20日中途解約, │
│ ├───────┤因不足1月,該月利息尚未存 │
│ │50萬54元 │入約定之前揭健國管委會永豐│
│ │ │銀行帳戶,故定存解約金50萬│
│ │ │元連同利息54元於解約時,一│
│ │ │併存入帳戶。 │
├────────┼───────┼─────────────┤
│200萬元定期存款 │102年1月7日 │200萬元解約後,永豐銀行將 │
│單(存單號碼:01│ │中途解約金199萬4,789元存入│
│75214號) │ │約定之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
│ │ │戶。 │
│ │ │備註:該筆200萬元定期存款 │
│ ├───────┤單於102年1月7日中途解約, │
│ │199萬4,789元 │因該月利息已經撥入約定之前│
│ │ │揭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
│ │ │故定存解約時將利息差額扣除│
│ │ │。 │
├────────┼───────┼─────────────┤
│300萬元定期存款 │102年5月28日 │300萬元解約後,永豐銀行將 │
│單(存單號碼:01│ │中途解約金299萬5,203元存入│
│75215號) │ │約定之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
│ │ │戶。 │
│ ├───────┤備註:該筆30萬元定期存款單│
│ │299萬5,203元 │於102年5月28日中途解約,因│
│ │ │該月利息已經撥入約定之前揭│
│ │ │健國管委會永豐銀行帳戶,故│
│ │ │定存解約時將利息差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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