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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90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宗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104 年度訴緝字第90、9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448、69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宋宗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宋宗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90、91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7月9 日具狀提起上訴。
惟查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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