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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曨升
選任辯護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曨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曨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涉犯重罪,畏懼重罰是人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為避免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萬一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刑罰之執行,有可能逃匿以規避刑責,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疑重大,對國家法益造成之危害非輕,且被告所涉係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又無法提出足額之保證金,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
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4 年8 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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