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選訴,1,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一仲
選任辯護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因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謝一仲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一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5、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其全部犯罪事實自白認罪,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見本院卷第125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信旗
法官 毛彥程
法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