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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秀英
李賀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被 告 李兼錡
徐上鈞
黃文星
張文總
黃偉倫
林祐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林政源
林祐廷之母
上列被告李兼錡等人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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