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重附民,42,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曾秀梅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呂景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景發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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