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重附民,4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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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王真真
被 告 留火遷
上列被告留火遷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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