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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黃 靜
洪柔光
洪柔至
洪柔旭
洪怡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被 告 林愈翔
邱平滿
廖恆信
上列被告林愈翔、邱平滿、廖恆信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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