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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飛鴻
選任辯護人 呂榮海律師
被 告 蕭國幹
選任辯護人 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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