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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被 告 王珮甄
蘇定垚
蘇家川
蘇家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0 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王珮甄、蘇定垚、蘇家川、蘇家美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王珮甄被訴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70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瑜 玲
法 官 錢 衍 蓁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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