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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許秀英
被 告 邱秀華
上列被告邱秀華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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