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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陳靖宜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7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彥廷被訴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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