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282,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曾柏
被 告 蘇景鑾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36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部分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蘇景鑾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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