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29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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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吳裕發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被 告 黃勝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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