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29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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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劉美宏
劉美彤
劉美麗
劉憶如
劉銘芬
共 同訴訟
代 理 人 徐光佑律師
被 告 劉美英
劉美慧
上列當事人因104 年訴字第27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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