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298,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蘇坤平
被 告 朱宇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578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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