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348,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林雪娥
被 告 楊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7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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