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36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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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薛朝介
被 告 劉榮達
上列被告劉榮達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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