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423,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游日本
被 告 郭錦霞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選訴字第1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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