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43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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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李庚穎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被 告 陳瑞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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