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518,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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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張妍甯
被 告 楊育承
上列被告楊育承因強盜案件(104年度訴字第832號),經原告張妍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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