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江毓榕
被 告 王健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第二十二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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