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附民,673,2016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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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
被 告 黃明松
曾繼立
李茂堂
李茂昌
李茂生之繼承人李曜顯
李茂生之繼承人李威信
李茂生之繼承人李沈秀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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