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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附民字第684 號
原 告 蘇獻祥
被 告 林靖琇
康立人
上列被告林靖琇、康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蘇獻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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