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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 告 田家俊
被 告 龔文和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151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龔文和應與被告游文賢、張大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9 千元,及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龔文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龔文和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至刑事案件其餘共同被告張大龍、游文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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