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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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