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簡,2241,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又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又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9時49分許」應更正為「8時30分許」。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車牌號碼000-00000號」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應補充為「且汽車行經人車擁擠處所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雖雨,惟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四)犯罪事實欄一、末應補充「劉又豪駕車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即停留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證人柳畯豪於警詢時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各1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又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駕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不知本件犯罪行為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據(見偵卷第28頁),其所為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汽車上路,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與同向告訴人陳盈而之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亦未注意行經人車擁擠處所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所為應予非難,又兼衡其過失之程度及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4499號
被 告 劉又豪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又豪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9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往中山路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路2段9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從後方追撞同向前方、由陳盈而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使陳盈而摔車倒地,而受有右足第4蹠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盈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又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盈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調查筆錄各1 份及現場
、車損照片共14張;
(四)西園醫院105年1月4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 冠 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