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簡,553,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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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忠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至13行之「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58.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79毫克)」,應補充為「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58.1MG/DL(即0.3581%,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79毫克)」,以及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1 份(參105 年度偵字第2477號卷第40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忠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審酌被告本件以前曾因觸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罪刑確定,竟未能徹底革除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劣行,且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卻於飲用酒類後,血液酒精濃度達0.3581%(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79毫克),遠逾法定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之標準,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冒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及一般道路用路人之安全,更因而肇生交通事故,甚為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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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477號
被 告 李忠霖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李忠霖前因公共危險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6162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13萬元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日分期繳清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10月22日上午7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某工廠內飲用啤酒至同日上午8 時止,雖有休息,然仍因飲酒欠缺通常之注意力,而無安全駕駛車輛能力,詎其猶於同日15時許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欲前往新北市五股區,於同日15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中山橋上三重往五股方向騎車道時,因酒醉疲倦注意力不集中之故,不慎擦撞護欄左側,李忠霖因而人車倒地受傷,經送往醫院救治,警方據報至該醫院,並將李忠霖抽血檢驗結果,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58.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7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忠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現場目擊者張進福於警詢時所述相符;
而被告酒後摔車受傷經送醫抽血檢驗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58.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79毫克)等情,有邱內科診所核醫部檢驗報告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件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30 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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