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簡上附民,32,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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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劉美玲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張育菖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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