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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龔品華
被 告 黃麗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56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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